车险的哪些特殊情况不属于保险公司保障范围呢?

 所属分类:  2013-8-23 17:46:07    加入收藏

对于购买了新车者,是否上了车辆全险,就意味着自己可以肆无忌惮地开车了呢?这个回答是肯定的:不!因为据笔者了解,即使新车上了全险,一些特殊情况也是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的。所以为避免给新车主带来损失,新车主在开车的过程中有些细节还是应该必须注意的。

那么,哪些特殊情况不属于保险公司保障范围呢?主要有四种特殊情况:

不赔之一:收费停车场丢车

一般情况下,车辆在收费停车场,保险公司都不负责赔付。因为保险公司认为放在以上场所的车辆,停车场是有保管车辆的责任的。因此,遇到这种丢车情况,投保人不必再去找保险公司进行索赔,即使找到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也是不会负责任的,而是应尽快争取时间,让保管车辆不善,造成车辆丢失的保管人来负责赔偿。

不赔之二:驾驶员故意事故

根据保险条款规定,驾驶员的故意行为属于责任免除范围,因此即使发生任何紧急状况,如果是驾驶员的蓄意行为造成事故,保险公司都不会负责赔付。所以说,车主一定要遵守这些条款,否则受害的还是自己,当然驾车者也不要心存侥幸心理,故意制造事故,这样不仅得不到赔偿,而且还会为自己扣上骗保的帽子。

不赔之三:车辆内物品丢失

根据保险产品中的保险范围规定,盗抢险的赔偿范围仅仅是车辆本身,而不包括车内的物品。目前保险公司对车里的物品多数都不承保,只有少数公司的财险产品可以承诺对车内的特殊物品进行赔偿。因此,投保人尽量不要把值钱的物品放在汽车里面,应放在比较安全的地方或者随身携带,以免遭受不测,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财物损失。

不赔之四:车辆撞了自家人

第三者责任险只负责赔偿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在第三者责任险的条款中规定,“第三者”的定义中,不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本车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家庭成员以及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因此,驾车者如果不小心撞上了自家人,只好自认倒霉,因为这种情况是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付的。

2013年4月10日

购买车险的人还是足额投保为好
    1999年9月1日,原告刘某的东风大货车赣B/80768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南康支公司(后简称南康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责任险, 被告审查后同意承保,并收取原告刘某机动车辆保险费1000元,向原告出具收据1张和保险单号码为9900032579的机动车辆保险单(正本)1份,保险单载明:赣B/80768的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为50万元,保险费2120元,车上座位保险金额20000元/座×3座,保险费为360元,车上货物保险金额为50000元,保险费为750元,保险费共计383...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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