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交强险浮动与何有关?应该如何计算呢?

 所属分类:郑州市车险   2013-8-25 18:20:53    加入收藏

当今郑州是河南省会,为中国三大商品交易中心之一、国家重要的综合交通枢纽。郑州素有“中国铁路心脏”和“中国交通十字路口”之美誉,坐拥亚洲最大的列车编组站及亚洲首座、全国唯一的时速350公里高铁客运十字枢纽站,拥有中西部唯一的商品交易所、国家级保税区及全国唯一的国家级航空经济综合实验区。

这样一座核心城市,交通自然是十分发达,汽车的数量也随之增多,几乎家家户户都购买了汽车,因此,了解郑州交强险浮动计算对于每一位郑州市民来说都是十分有必要的。

那么,郑州交强险浮动与何有关?应该如何计算呢?其实,很重要的一点就是酒驾。郑州市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与郑州车辆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办法的具体标准为:每发生一次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15%;每发生一次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被驾驶机动车次年交强险费率上浮30%;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按规定,2010年3月1日前发生的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不纳入交强险费率浮动。

郑州车辆交强险费率与酒驾挂钩后,交强险最终保险费计算方法是:交强险最终保险费=交强险基础保险费×(1+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比率+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其中,按酒后驾驶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的标准,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比率=饮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15%+醉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次数×30%,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

以一辆五座的私家轿车作为例子,若陈先生是车主,他投保交强险,标准保费为950元,如果他在上一保险年度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1次,根据相关的标准,在何先生的交强保险费中的“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率”为0%(该费率浮动比率在上一保险年度未发生事故时会相应减少,反则增加);在2010年3月1日(实施酒后驾驶与交强险费率联系浮动制度)后,陈先生发生饮酒驾驶违法行为1次,醉酒驾驶违法行为1次,那么,在陈先生的交强保险费中的“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率”为1×15%+1×30%=45%。则陈先生在上一年度最终应交纳保费为950×(1+0%+45%=1377.5元。

同样是陈先生的轿车,如果其他条件不变,上一保险年度发生饮酒驾驶违法行为2次,醉酒驾驶违法行为2次,则“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率”为2×15%+2×30%=90%,但因为按制度规定累计费率上浮不超过60%,所以“与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比率”为60%。则陈先生在上一年度最终应交纳保费为950×(1+0%+60%)=1520元。

201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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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买回来之后,需要交车辆购置税,这一点不少车主都知道。但是最近,有些车主却对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产生了疑问,因为车主们对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标准的调整有所耳闻,因此想一探究竟。很多车主不理解“最低计税价格”是指什么,更有车主认为,最低计税价格就是指“最低增收额”,其实这都是误解,今天笔者将在文中为大家细细讲解一些有关购置税最低计税价以及此价调整的有关问题,希望能够给大家一些帮助。 首先,大家需要弄清楚,“车辆购置税最低计税价格”并不是“最低增收额”,在我国的车辆购置税征收体系当中,并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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