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误伤"自己人"不赔
我国的汽车保有量已经达到2亿辆左右。绝大多数车主都会给自己的爱车买份商业保险,其中不少车主给自己的车买的还是所谓的“全险”,以为自己的车无论碰到什么问题,都可以找保险公司全额理赔,其实,这是一个误区,有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予以理赔的。
2010年12月2日,姜蓉为自己的爱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为一年。2011年1月19日,姜蓉见春运到来,乘客大增,遂想通过客运赚点外快,于是未通知保险公司而将车用于营运。不料却在一个月后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人重伤,用去医疗费用5万余元。但她向保险公司索赔时,却被拒赔。
姜蓉的误区在于“只要已经投保就能获得赔偿。”《保险法》第52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姜蓉擅自将非营运车辆作为营运车辆使用,属增加危险程度而未告知,也就只能自食其果。
杨芳为爱车投保车辆损失险的有效期限是2011年元月4日零时至2012年元月3日24时。2011年3月11日晚11时许,杨芳驾车在山区行驶时,不慎撞上石壁。可杨芳考虑夜深人静又在边远山区,遂未曾报案即驾车离开。不料,事后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其6900余元修理费用。
杨芳的误区在于“只要事故属实就能获得赔偿。”《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虽然现实中,驾驶员离开现场的动机不尽相同,但即使如同杨芳那样出于方便自己和他人,而未及时报案而擅自驾车离开事故现场,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性质无法查清的,也只有自己承担损失。
还有以下几种情况不赔:
在收费停车场被盗不赔。收费停车场或营业性修理厂对车辆有保管的责任。车辆全车盗抢险条款规定,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车辆损毁、丢失的,保管人应承担责任,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发生这种情况,应持有关收据或发票向停车场或修理厂索赔。
未年检或未上牌不赔。车辆出险后,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保险公司才会理赔:一是必须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牌号;二是在规定期间内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因此年检和年审一定要按时完成。不过,如经特别约定,对必须先保险后检验核发牌号的新车,保险公司可负责赔偿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但如果在此期间车辆被盗,保险公司则不负责赔偿。
误伤"自己人"不赔。如果开车时不小心撞伤了自己的家庭成员,那么保险公司是不会按照第三者责任险赔偿的。因为根据条款,"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受到损失是属于"除外责任"。通俗来讲,所谓的"第三者"把四种人排除在外,即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发生事故时的驾驶员及其家庭成员。
精神损失费不赔。第三者责任险条款明确规定,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为责任免除。因此万一发生事故,在与受害方交涉的过程中,应尽量压低所谓的"精神损失费",不妨在人身伤害损失或财产损失方面多作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