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高保低赔霸王条款遭央视曝光

 所属分类:重庆市车险   2013-8-27 9:57:25    加入收藏

北京车主高先生2003年也就是8年前买了一辆轿车,但是随着使用年限不断增长,高先生越来越觉得他的保险不对劲。原来高先生发现,他的汽车保险当中车损险和盗抢险保险金额差距越来越大。到了2010年,他的车损险保险金额被定为19万1千多元,而盗抢险保险金额仅为10万多元。

  保险金额是个保险术语,《保险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通俗的说在车辆保险中保险金额就是指保险公司可能赔付给投保车主的最多钱数。在本案中保险金额19万就应该是保险公司承诺可能赔付给车主的最多钱数。

  然而同一辆车,在同一家保险公司同时足额投两种保险时,车辆的保险金额发生了近一倍的差距,也就是说按这份合同,虽然都是足额投保,但是这辆车如果被撞坏了最多能获赔19万,如果被偷了就只能获赔10万了。事实真是这样吗?

  记者仔细翻阅了保险公司提供的合同。果然,合同中明确写明保险金额可以从三种方式中确定,其中第一种就是按投保时被保险机动车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保险合同在赔偿处理条款中写明,按新车购置价投保的机动车发生全车损失时,计算赔偿不得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车辆的实际价值按新车购置价每月折旧0.6%计算。发生部分损失时,按实际修复费用计算赔偿,但也不得超过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价值。

2013年6月4日

投保车险 不要忽视生效日期
     今年5月16日,曲小姐买了辆新车,当日就到保险公司办理了交强险、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并交纳保费,保险公司当场签发了保单正本。但随后在开车回家途中,曲小姐不慎与他车相撞,经交警部门勘查认定,曲小姐负全责。想到自己买了车险,曲小姐马上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却遭拒绝,理由是保单上写明保险期限自2010年5月17日零时起,至2011年5月16日24时止。而事故发生于2010年5月16日,根据保险公司的次日零时起保制,不在保险期限内,因此不予理赔。曲小姐诉诸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曲小姐投保后,合同...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