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保险重要的四项大盘点

 所属分类:  2013-8-27 11:53:59    加入收藏
重要的四项

  (1)通知保险公司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将保险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造成的损失情况及保险单证号码、机动车辆型号、保险险种险别,保险期限等事项,以最快的方式通知保险公司。如果机动车辆在异地出险受损,被保险人应向原保险公司及其在出险当地的分支机构或代理人报案。在保险公司抵达出险现场之前,被保险人应采取必要的抢救措施,并对受损的机动车辆进行必要的整理。被保险人在出险现场应服从消防部门或公安交通部门的现场指挥。

  (2)接受保险公司检验

  被保险人应接受保险公司或其委托的其他人员(如保险代理人、检验机关)在出险现场检验受损的机动车辆,并提供各种方便,以保证保险公司及时准确地查明事故原因,确认损害程度和损失数额。

  (3)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索赔单证

  被保险人应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并提供相应的索赔单证。

  机动车辆事故索赔一般应提供如下单证:1)保险单;2)出险通知书;3)保险车辆事故证明、责任认定书;4)有关修理费用及施救费用的发票及其清单;5)涉及第三者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的还要提供事故调解书和有关费用单据;6)对部分案件,保险公司还会要求提供驾驶员驾驶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机动车辆丢失案件一般应提供如下单证:被保险人应及时向出险地公安部门报案,并在出险24小时内向保险公司递交“出险通知书”。

  车辆被盗后3个月内公安部门仍未破获案件,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索赔时要提供以下材料:1)保险单正本、保险证:2)出险通知书、出险地及本市公安部门出具的机动车辆被盗证明;3)车辆行驶证;4)保险车辆养路费缴费凭证;5)保险车辆购置附加费缴费凭证;6]购车原始发票;7)市公路局“存取机动车辆停驶凭证”收据、车辆全套钥匙、权益转让书;8)如果有被随车被盗或被公安部门扣留,应由公安部门在有蓁证明上注明,被保险人如能提供相应收据,索赔时,应一起交给保险公司。

  (4)领取保险赔款

  接到领取赔款通知后,被保险人应尽快领取保险赔款,赔款超出3个月不领保险公司视为放弃领取。领取赔款时,法人团体要在权益转让书及赔款收据上盖章,个人要在权益转让书 及赔款收据上签字。

2013年7月20日

为何交强险与第三者商业险同步下调
    2011交强险与第三者商业险同步下调。继新的交强险责任限额和费率调整方案的出台后,1月18日,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下称商业三责险)费率浮出水面。保监会称,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保产险所代表的三款商业三责险费率均有不同程度的下调,新费率将在2月1日与新的交强险方案同步实施,原商业三责险费率同时废止。   本次商业车险的调整仅限于商业三责险费率的调整,而其条款及其他险种的条款、费率仍维持不变。鉴于时间原因,本次费率调整取消了以往财产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批的程序,由各财产保险公司自行完成。...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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