套牌车肇事 保险公司拒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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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8-28 17:43: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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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车辆出了车祸,保险公司以车辆是“套牌”为由,只肯赔一小部分。多次理赔不成的车主郑先生便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日前,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全额赔付。
套牌车肇事保险公司拒赔
2007年10月底,梅县人郑某驾驶货车途经白渡镇南华桥时,遇对面来车紧急靠边,一辆迎头而来的摩托车躲闪不急,10岁儿童谢某兴从摩托车上摔下被车碾过,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梅县交警大队认定:郑某所驾驶的货车为套牌车,超载且在靠边通行时未减速,是导致事故的主要过错方,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随后,郑某自愿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1.3万元。
接着,郑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其车为套牌车为由拒绝支付赔偿。据了解,郑某在2007年4月与保险公司签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合同和07版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其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公司在受害人抢救期间已预付了8000元医疗费用。此后,郑某一直与保险公司交涉,希望拿到更多的赔偿,始终未果。2009年,郑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赔
庭上,保险公司辩称:郑某的货车是套牌车,由于交强险没有明确套牌车不能买保险,所以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郑某的损失。但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约定,因为郑某投保的不是正牌车,所以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郑某认为自己在购买保险时,向保险业务员口头说明货车是套牌车,业务员也没说套牌车不能获得赔偿。保险公司在事后也承认肇事车就是承保车辆,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保险公司都应该赔。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特别向郑某明确说明了上述免责条款,故该条款对郑某不产生效力,商业险部分也应赔付给郑某。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剩余保险赔偿款10.5万元。
套牌车肇事保险公司拒赔
2007年10月底,梅县人郑某驾驶货车途经白渡镇南华桥时,遇对面来车紧急靠边,一辆迎头而来的摩托车躲闪不急,10岁儿童谢某兴从摩托车上摔下被车碾过,抢救无效死亡。后经梅县交警大队认定:郑某所驾驶的货车为套牌车,超载且在靠边通行时未减速,是导致事故的主要过错方,其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随后,郑某自愿一次性赔偿死者家属11.3万元。
接着,郑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其车为套牌车为由拒绝支付赔偿。据了解,郑某在2007年4月与保险公司签定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合同和07版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其中约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为20万元。保险公司在受害人抢救期间已预付了8000元医疗费用。此后,郑某一直与保险公司交涉,希望拿到更多的赔偿,始终未果。2009年,郑某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赔
庭上,保险公司辩称:郑某的货车是套牌车,由于交强险没有明确套牌车不能买保险,所以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郑某的损失。但根据双方签订的《机动车商业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约定,因为郑某投保的不是正牌车,所以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郑某认为自己在购买保险时,向保险业务员口头说明货车是套牌车,业务员也没说套牌车不能获得赔偿。保险公司在事后也承认肇事车就是承保车辆,无论是交强险还是商业险,保险公司都应该赔。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能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特别向郑某明确说明了上述免责条款,故该条款对郑某不产生效力,商业险部分也应赔付给郑某。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应支付剩余保险赔偿款10.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