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途中路面塌陷致货物损坏要求赔保

 所属分类:  2013-9-1 11:46:27    加入收藏

  “倾斜”非“倾覆”,损失谁担

  经法庭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协议

  “倾斜”和“倾覆”究竟有何不同?一司机在进行投保后,运输途中遭遇路面塌陷而致车辆歪斜,所运物品出现损坏。其后在他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保时,却和对方因对合同中几个关键字眼的理解出现分歧而打起了官司。最终,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各退一步,达成调解。

  2008年4月28日,运输者张某某就自己的车辆和将要运输的货物向某保险公司缴纳保险费1500元,双方订立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保险单。同年5月19日,张某某所投保的车辆从宁河经济开发区装载着20根混凝土管桩前往大港,当车行至大港福欣园一期住宅工地时,由于路面突然出现塌陷,导致张某某的车辆向右倾斜,右侧车轮部分陷入地下,车上的管桩随即滑落下来,出现损坏,张某某因此赔偿管桩公司43250元。而后,他在向保险公司要求赔保时,对方以该起事故不属保险事故为由拒绝赔偿。

  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主要理由是,该保险公司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附则部分注明:“倾覆”指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机动车翻倒(两轮以上离地,车体触地),处于失去正常状态和行驶能力,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状态。本案中,张某某的车辆车体倾斜,并未触地,不存在两轮以上离地的情况,且未经施救而自行恢复了正常行驶能力,与保险合同中所约定的关于“倾覆”的定义不符。

  而法院在审理中认为,张某某与保险公司订立的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保险单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该保险单有效。保险公司抗辩张某某的车辆发生“倾斜”不符合保险条例约定的“倾覆”、不构成保险事故一节,从字面上理解倾是斜,覆是翻、倒过来,倾覆就是斜或翻,且国内公路货物运输定期保险条款约定的责任免除并未包括张某某遭遇的这种情况,因此该起事故属于保险事故。而考虑到张某某在承运20根混凝土管桩时,没有配备销子加以固定,只用细绳进行简单捆扎,未尽力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因此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据此,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本着对双方都有利的原则进行了调解工作,最后原被告双方各退一步、达成协议:保险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被上诉人张某某损失27400元整,事故造成的其余损失由张某某自己承担。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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