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保险弄清规则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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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 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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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保险公司本月来连连被诉的新闻在本报见报后,读者汪先生来电反映了自己投保大地保险后理赔“缩水”近一半的遭遇。其他读者也纷纷致电本报,介绍自己在保险投保、理赔等的烦恼遭遇,除了大地保险外,还涉及中华等好几家保险机构。
汪先生为自己的闽C×××39江淮货车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根据保险销售人员推荐,汪先生购买的商业险投保的险种包括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5项保险险种。
汪先生称,保险合同标的是参照新车购置价格,约定为5万元。因此,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也定为5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汪先生及时缴纳了保险费6494.61元。
合同有效期内,汪先生雇请曾某兴驾驶该车辆执行运输任务,行至省道308线安溪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和第三者财产损坏。该事故已经由安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兴承担全部责任,负责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对车辆的损失情况做了核定后,汪先生请人对该车辆进行了维修,维修费和材料费共计18125元。然而在车辆损坏险理赔时,大地保险却只承诺赔付1万元。
汪先生不解,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为5万元,这就说明自己在投保时选用的是参照新车购置价格确定保费,而不是采用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8000多元为何无端“缩水”?
市保险协会李毅文会长表示,近年来,多家保险机构进驻我市,“不排除个别保险机构销售人员、查勘人员等参差不齐的现象,造成近来车险成为投诉的热点之一。”业内人士称,投保时应该“货比三家”,寻找优质的保险机构。
编后语汪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保险公司给车主车辆损坏险是按照新车购置价计价,那么,在零部件损坏的理赔中是否也应该按照新的配件进行理赔呢?其他防盗险等是否也应该按照新车购置价计价或是按照当时实际价值定价呢?欢迎广大读者参与讨论。
为何大地保险的保费参照新车价定价,理赔时却出现“缩水”现象?据业内人士解释,按照相关条款,车损险按新车购置价定价的原因是车主出险需要修理时,须用全新的配件。当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如果投保的车出险状况严重,需要更换较多零件,所花费的修理费用就有可能比该车的实际价值还要高。车主的车出险造成全损,保险公司则是按照车辆目前的实际价值理赔。因此,当车辆损失严重时,维修费用就可能没办法在理赔时全部“报销”。
在汪先生的案例中,其保险的车辆扣除折旧价值,实际价值已经不足10000元。根据双方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即《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只需根据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实际价值赔付,实际价值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车辆折旧率计算。记者在泉州仲裁委员会2008泉仲字126号裁决书上看到,汪先生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使用了8年1个月(合97个月),相对应的月折旧率为1.1%,则折旧金额为50000元×97×1.1%=53350元。
据了解,折旧金额虽然超过车辆50000元的实际价值,但是合同同时规定最高折旧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被保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格的80%。按照约定,车辆的折旧金额应为50000元×80%=40000元。因此,保险公司需要赔付的金额就是50000元-40000元=10000元。
汪先生在大地保险的遭遇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但是,关于保险业仍有多个焦点话题,如随着二手车市场的兴起,二手车在投保时是按照新车价格还是实际价值投保,接近年限的车辆是否有必要花大笔钱保车损险等问题均备受关注。
汪先生为自己的闽C×××39江淮货车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安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和机动车商业保险。根据保险销售人员推荐,汪先生购买的商业险投保的险种包括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5项保险险种。
汪先生称,保险合同标的是参照新车购置价格,约定为5万元。因此,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也定为5万元。根据合同约定,汪先生及时缴纳了保险费6494.61元。
合同有效期内,汪先生雇请曾某兴驾驶该车辆执行运输任务,行至省道308线安溪段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和第三者财产损坏。该事故已经由安溪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曾某兴承担全部责任,负责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
保险公司对车辆的损失情况做了核定后,汪先生请人对该车辆进行了维修,维修费和材料费共计18125元。然而在车辆损坏险理赔时,大地保险却只承诺赔付1万元。
汪先生不解,保险金额/保险责任为5万元,这就说明自己在投保时选用的是参照新车购置价格确定保费,而不是采用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8000多元为何无端“缩水”?
市保险协会李毅文会长表示,近年来,多家保险机构进驻我市,“不排除个别保险机构销售人员、查勘人员等参差不齐的现象,造成近来车险成为投诉的热点之一。”业内人士称,投保时应该“货比三家”,寻找优质的保险机构。
编后语汪先生的遭遇并非个案,保险公司给车主车辆损坏险是按照新车购置价计价,那么,在零部件损坏的理赔中是否也应该按照新的配件进行理赔呢?其他防盗险等是否也应该按照新车购置价计价或是按照当时实际价值定价呢?欢迎广大读者参与讨论。
为何大地保险的保费参照新车价定价,理赔时却出现“缩水”现象?据业内人士解释,按照相关条款,车损险按新车购置价定价的原因是车主出险需要修理时,须用全新的配件。当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按核定修理费用计算赔偿,但不得超过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如果投保的车出险状况严重,需要更换较多零件,所花费的修理费用就有可能比该车的实际价值还要高。车主的车出险造成全损,保险公司则是按照车辆目前的实际价值理赔。因此,当车辆损失严重时,维修费用就可能没办法在理赔时全部“报销”。
在汪先生的案例中,其保险的车辆扣除折旧价值,实际价值已经不足10000元。根据双方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即《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只需根据该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实际价值赔付,实际价值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车辆折旧率计算。记者在泉州仲裁委员会2008泉仲字126号裁决书上看到,汪先生的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已经使用了8年1个月(合97个月),相对应的月折旧率为1.1%,则折旧金额为50000元×97×1.1%=53350元。
据了解,折旧金额虽然超过车辆50000元的实际价值,但是合同同时规定最高折旧金额不得超过投保时被保车辆的新车购置价格的80%。按照约定,车辆的折旧金额应为50000元×80%=40000元。因此,保险公司需要赔付的金额就是50000元-40000元=10000元。
汪先生在大地保险的遭遇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但是,关于保险业仍有多个焦点话题,如随着二手车市场的兴起,二手车在投保时是按照新车价格还是实际价值投保,接近年限的车辆是否有必要花大笔钱保车损险等问题均备受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