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后车企全力研读新规

 所属分类:  2013-9-8 15:59:30    加入收藏

  随着《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发布,广州各大车企市场品质科本周的一大重点,就是研读这个对行业和消费者影响深远的文本。从惩罚力度看,一些罚金计算方式已经超过美国的同类规定。但是对于一些具体条文,比如“保密”规定,仍然存在争议。文/表记者刘俊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新条例以2004年出台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为基础修改。草案规定,国产、进口车生产商将统一遵此条例。相比旧规,新规加大了处罚力度,生产者故意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生产者未按主管部门责令召回等多种行为,将被追刑责,最高处以产品货值金额50%的罚款。

  瞒报成本可能远高于美国

  “在意见稿公开前主管部门有和厂家沟通,有的意见已反映在其中。”广汽本田联系人昨日对本报表示,公司对该稿完全支持,因为对消费者是有好处的,随后将展开学习。广汽丰田联系人也对意见稿方向表示支持。

  广汽本田有关人士称,如果车企一直按照规矩办事,不会因为条例出台存在什么问题。例如意见稿规定,“汽车产品在境外开展召回和技术服务活动信息”要备案,该人士称事实上本田如果在海外召回,都会和主管部门沟通;又例如汽车销售者要求对生产批次、数量、流向等内容的台账保存10年以上,“我们对此也一直有追踪管理。”

  不过车企也注意到,今后隐瞒缺陷将能背上巨额罚单甚至破产。意见稿规定,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50%以下的罚款。以15万元/辆、共计10万辆轿车计算,瞒报代价将介乎3~75亿元,而美国迄今为止最重的一起罚款为1600万美元。

  十部委角色分明

  意见稿中也首度出现“国务院有关部门”字眼,十部委都有各自监管角色。例如,一旦车企产品被责令召回,公安有权暂停机动车登记工作,交通和运输主管部门有权停止产品营运。

  “保密”规定惹争议

  在法律界看来,意见稿仍有不少争议之处,最大伏笔来自“保密”规定。意见稿第三十九条规定,在缺陷调查过程中,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泄露相关信息。

  “在我看来‘保密’不是必要的。”中消协律师团团长邱宝昌对本报说,汽车召回调查涉及公众,商业秘密和公众利益相比,后者应该优先。大成律师事务所广州分所高级合伙律师陈北元对本报说,该规定将限制消费者对信息的知情权。“对汽车缺陷信息应当公开和随时披露,它不属于国家秘密范畴,任何消费者发现存在缺陷都有权将信息披露。”

  第二个争议之处是听证会。美国的听证会让人印象深刻,在意见稿中也新增如果对缺陷调查存在争议必要时可以听证。邱宝昌说,在举行风险评估和召回听证会上,当事各方都应该参加。“最先发现问题的往往是车主而不是专家,他们不应被排除在听证之外。”

  第三是厂家从调查到召回是否应该有个时间限定。邱宝昌说:“有些企业可能透过延长质保来替换本来应该的召回。所以投诉达到一定量时车企就应该召回,调查时间不能超过半年,否则将强制召回,不能老等着车企业做主,防止拖延时间。”

2013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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