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支付的三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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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9 17:3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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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月29日,某地村民徐某驾驶大货车由西向东行驶,在某镇卫生院门口超越停靠在路边的公交车时,将横过公路的丁某某撞倒。徐某一面报警,一面赶快将其送往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丁某某左腿和左臂粉碎性骨折,需预交医疗费1万元,徐某无力支付这笔费用,交警部门给徐某大货车承保机构,平安保险公司该地分公司打电话,要其迅速将医疗费交给医院,以便用于对丁某某的治疗,保险公司经核实后将这笔款交到医院。县公安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民警对现场进行勘察后,又对肇事司机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进行了抽检,发现其为酒后驾车。县交警大队于2005年2月8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在该起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徐某酒后驾驶,观察不足,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丁某某系未成年人,横过公路时没有成年人带领,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64条第1款规定;因此双方应对该起交通事故承担同等责任。伤者父亲丁某对该认定书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安机关认定丁某某在车辆临近时突然横穿公路证据不足,由此作出同等责任认定缺乏事实根据和逻辑推理过程。公安机关在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上均有不当之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判决:1.撤销县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2.判令县交警大队重新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抢救费用的支付分为以下三种情况:
(1)对于事故车辆身份明确,而且参加了机动车和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该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额范围内预先支付抢救的费用。抢救的费用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2)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投保的责任险过期而没有续保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3)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后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一)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规定的一项新制度。这项制度是为了对肇事逃逸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辆造成的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补偿的制度。在机动车肇事逃逸后,由于暂时无法确定肇事车辆的身份以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赔偿救助机制难以发挥作用。同样,如果事故车辆根本就没有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没有理由和措施使保险公司理赔。为了保障受害人得到最基本的抢救治疗,弥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可能遗留的保障盲区,《道路交通安全法》在确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同时,又规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制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上述规定的基础上,进一步作了延伸,明确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支付抢救费用方面的通知义务。《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0条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抢救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保险公司。抢救受伤人员需要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由上看出各国对于抢救费用超过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部分一般是由商业保险解决,不需要基金负担。由于我国刚刚实行这一制度,考虑到基金的负担比较重,基金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补偿受害人可能有困难,因此条例规定只垫付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并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2013年4月4日
夏季车险理赔雷区四:发动机进水后勿启动 雷区四:发动机进水后勿启动
夏季南方暴雨多,车辆发动机进水熄火事故时有发生。如果遇到这类情况,建议车主千万不要贸然启动车辆,否则很容易导致发动机受损。如果仅仅是投保了车损险而没有另外附加投保涉水险的话,因发动机进水而导致的损失,大部分保险公司是不会理赔的。
但大多数车主并不清楚这项规定。因此,需要提醒车主的是,当车辆遭遇暴雨熄火后,千万不要再启动车辆,而是要设法把车辆拖出积水处,并及时给保险公司打报案电话,由保险公司工作人员进行处理。或按照保险公司的建议,采取相关合理措施“解救”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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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汽车后,为车上保险是必不可少的程序,既为了爱车的安全,也为了自己和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但是,购买车险时,一定要头脑清楚,谨防陷阱。
陷阱一:强行搭售险种
在目前的车险种类中,只有属于交管部门强制性要求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每位车主必须要买的。此外,车损险和防盗险等险种都是可供选择的险种,并非必须购买。但是,这些车险并不是保户可随意选择的,比如,如果消费者想买防盗险,就必须先购买车损险。而在很多汽车交易市场是把责任险、防盗险和车损险捆绑起来作为基本险来销售的。
陷阱二:误...
查看全文>> 交强险的精算科学性问题
需要及时解决
任何保险险别险种,其费率都要与其风险相一致,这是保险的基本原理之一。现在全国各地机动车辆的风险环境和风险损失差异很大,不同车种的风险概率也极不相同,而全国各地费率的差异很小,存在巨大风险损失差异的车种,其费率差异实在无法反映实际差异,无法与其风险相匹配。...
查看全文>> 自2007年开始实施一系列针对车险理赔的措施后,北京车险理赔服务得到了一定改善。但理赔难这一保险消费者的心疾仍然难以解除。在昨日举行的“明明白白买保险快捷理赔享保障”之车险理赔在线访谈中,北京保监局局长丁晓燕表示,北京保监局还将出台一些新的监管措施,比如制定车险理赔服务标准。
为保障车险消费者权益,北京保监局从2007年开始相继出台并且完善了一些车险理赔流程,以及简化理赔手续的制度和措施。比如建立了交通快速处理机制,实施了互碰自赔的制度和车损险代位求偿制度,减少索赔单证等。
这一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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