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风大货车出险的案例介绍

 所属分类:  2013-9-9 19:47:37    加入收藏
【案情介绍】

  1999年6月15日,某投保人向一保险公司投保一部东风大货车。根据投保人所提供的行驶证,保险公司按照普通大货车费率档次为其办理了车辆综合险,并附加车上货物责任险。1999年9月19日,该车运载一罐硫酸时不慎将一行人撞伤,车辆冲入路肩下致硫酸罐脱落,硫酸泻入路边鱼塘中,造成鱼塘中部分鱼及藕死亡。投保人遂就车辆损失、伤者损失费用、道路损失、鱼塘损失及货物损失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案例结论】

  投保人在装载硫酸罐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应该说是违反了被保险人的义务,但保险公司也没将有关对保险车辆的危险程度增加作需加保费的特别说明,双方各有责任,可以通融赔付,并补缴保险费。

  危险程度增加,是指当事人订约之时未曾预见,但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危险状况发生变化,使之受损的可能性增加。 在以诚信原则评判危险程度告知义务时,不应强调个体认知能力的差异,而应着重于对社会活动应有客观规范准则的考量,行为人不能以自身认知欠缺和判断失误为由抗辩。原审法院将投保人依诚信原则和客观规范标准而负有的严格通知义务理解为由义务履行者自主选择行使,即只要被保险人认为危险程度没有增加即不负通知义务,是没有正确理解诚实信用原则和尊重保险条款的约定。

  法院将本着有利于被保险人解释的原则,依照《保险法》第十七条“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而“解释”未被列入保险合同,无法产生合同的效力,对被保险人不起任何约束作用。保险公司败诉将不可避免。从社会影响来看,太多的败诉案件也会影响保险公司在保户心目中的形象和信誉。综合保险业和司法部门的现状,此案只能实行通融赔付后说服投保人补缴保费。

2013年4月9日

投保单的定义是什么
    投保单:又称投保书,是投保人表示愿意同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申请。  ...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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