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险 一定注意交强险生效时间

 所属分类:  2013-9-9 20:24:59    加入收藏
案例:

  2012年3月3日,杨先生向某汽车公司用按揭方式购买了一辆汽车。某贷款公司作为某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为杨先生办理了车辆交强险投保手续,车辆保单上写明的生效时间从3月4日零时开始。保险代理人出具的内容为“该车目前保险尚未生效,上路存有各类风险隐患,如客户须强行上路,所造成损失及相关责任均由客户本人承担”的《风险告知书》上签了字。

  当天下午,杨先生拿到了车,结果在路上撞到了李女士,造成李女士受伤及轿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李女士将杨先生、汽车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承担她20余万元的损失。车主杨先生认为在交强险范围内,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费用。保险公司则认为,保险单上明确写明了合同生效时间是从3月4日零点开始的,杨先生事故发生的时候,保险合同没有生效,故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本案中,保险公司方面并没有证据证明在为杨先生办理交强险投保手续时,已经就相关保险事项包括保险生效时间向杨先生作出法定的明确解释。所以,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鉴于此,法院认为机动车交强险生效时间不应以保险单上记载的保险期间认定,而应从有利于投保人的角度认定为即时生效。最后判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李女士经济损失12万元,杨先生再赔偿李女士7万元。保险公司在承保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理赔的依据是保险合同的约定,涉及到交强险时还会依据国务院制定的交强险条例,但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仅考虑保险合同的约定,还会综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依据来作出判决。

  按照过去的规定,交强险保单并不是购买后立即生效,其生效的起始日期为车主投保的次日零时。如果车主1日购买新车,到新车共保大厅办理“交强险”保单,要到2日零时整保单才能生效。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

  根据保监会新规,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各公司可采取以下适当方式,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机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保监会表示,各保险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2013年5月14日

新车新手有针对性地选择附加险
    车主还可以根据自己汽车的实际状况与使用情况,有针对性地选择附加险。这些险种包括:单独玻璃破碎险、划痕险、不计免赔险等。如果您的爱车经常出入交通混乱的市场等地,容易刮蹭爱车漆面,您就可以考虑买一份划痕险。如果爱车不得不停放在建筑工地旁的停车场,时常有飞来的小石块,您的挡风玻璃又价值不菲,那就建议您单独投保一份玻璃破碎险,以避免经济损失。此外,夏天天气热,汽车容易产生自燃,您在经济条件充裕的情况下也可以购买自燃险,做到有备无患。...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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