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合同纠纷案:贷款购车 馈赠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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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11 10:5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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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虹口区人民法院民二庭对一起广州本田轿车神秘“失踪”而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做出了一审判决。
由于原告江小姐违反被保险人的义务,法院没有支持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保险金二十点九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子虽暂时画上了一个句号,但在人们回味那蹊跷的“失踪”案的同时,也给按揭贷款购车热日趋升温的今天留下一些思考。
贷款购车 馈赠美人
年已不惑的庄先生与年轻的江小姐非婚同居,用庄先生的话来说,两人彼此很投缘。为讨江小姐欢心,庄先生意欲买一辆好车送给江小姐,让心爱的人风光一番。两人商定用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一辆新车,这首付花费不多,日后的慢慢还贷也是一根牵系彼此情感的“红丝线”,足以让江小姐好一阵子感激的了。
去年5月10日,江小姐来到了虹桥路上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刚踏进公司大门,各款弹眼落睛的车型便映入眼帘。最后江小姐在一辆白色广州本田雅阁车前停住了脚步,这款广州产价格为29.8万元的轿车令江小姐心动了。购车手续很快办妥,“车主”明明白白登记为江小姐。
第二天,江小姐又与浦发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20.8万元,贷款期限为5年,每月还款4024元。接着江小姐又马不停蹄地与浦发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以刚买的“广本”车作抵押担保。为了慎重起见,江小姐还与银行方公证了借款抵押合同,确认其内容合法、真实。
数天后,江小姐为自己心爱的“宝驹”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投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为此江小姐付了保险费1.1万余元。保险期限自2001年5月16日零时起至2002年5月15日24时止。此外,双方还在机动车辆保险单中特别约定:受益人为浦东发展银行。
去年5月24日,江小姐终于拥有了属于自己的汽车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牌号沪B-Q6921,她可以开车上路了。
关系破裂 轿车失踪
香车配美人,每个月的车辆按揭贷款都由庄先生代江小姐按期支付。江小姐与庄先生两人各有一套汽车钥匙和车门遥控器,都可以随时驾驶轿车出发。生活不常充满阳光。去年12月14日,同居的江小姐与庄先生因一件小事起了争执,江小姐一气之下离开庄先生在金汇路的住所,回到了浙江温岭。
江小姐说,与庄先生分手时,当时轿车就停在小区的停车位上,平时其在小区有固定付费停车位。2002年2月19日,当浦发银行向江小姐催讨每月的车辆按揭款时,江小姐才知道每月应付的轿车款已逾期一月。待她到小区泊车位,才发现轿车已不在了。
她以为是庄先生把车开走了。想到每月要付的贷款,她便着了急,遂到处打电话向庄先生求证,庄先生一口否认自己在12月14日后驾驶过该车。今年3月6日起,她向公安部门报失,25日闵行公安分局受理江小姐“广本”轿车的失踪案。今年4月11日,江小姐通知太平洋保险公司,告知投保的本田雅阁轿车失窃。
理赔遭拒 对簿公堂
在公安部门立案侦查3个月无结论后,江小姐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人民币20.9万元。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今年7月19日,江小姐一纸诉状与浦发银行共同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今年8月14日上午,虹口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清楚来龙去脉的原告江小姐却始终没有到庭,与她同居的庄先生也没有露面。要由江小姐的代理律师在原告席上讲述“广本”失踪之谜,这倒有点勉为其难了。好在庭审只是解决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而不是在庭上追踪“广本”,不过其中倒折射出失踪“广本”的车影。
法庭进入举证阶段时,原告律师将“广本”的购车发票复印件向法庭递交,保险公司方立即提出异议,他们要求对方提供发票原件,但原告律师称,购车发票的原件在失踪的车上,与车一起被盗了。但是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供了一则信息,在今年的1月24日,“广本”被庄先生送去特约销售服务店修理,服务店当场复印了庄先生的驾驶证和被窃车的行驶证,并对车辆照相。而在1月31日,“广本”出现在本田特约服务站,要求对行驶1.5万公里的车辆保养,服务站有该车的接车问诊表,问诊表上有庄先生的签字字样。保险公司据此认为,直到这时,庄先生还实际控制着这辆涉案车。然而,庄否认车在他的手里。
面对索赔,保险公司提出了四条理由,予以拒绝。一,江小姐与有同居关系的庄先生各持有失窃车的车钥匙,一人购车,两人使用,而且江与庄争吵后,一走了之,远离上海,增加了车辆被窃的危险程度;二,以江小姐名义贷款,由庄先生负责还贷的车辆的“失窃”由两人的情感或经济纠纷引起,虽然庄先生事后否认占有该车,但也不能排除这种可能;三,江小姐与庄先生共同使用该轿车,庄是江小姐允许的驾驶员,车辆“失窃”是庄的故意行为所致;四,江小姐接到银行付款通知,发现轿车已不在后,事隔多日才报案被警方受理,最后才通知保险公司。
去三存一 原告败诉
法院根据我国的《保险法》,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四条拒赔理由,认为其一,与江小姐有同居关系的庄先生持有失窃车的车钥匙,以及江小姐将车停在小区离开上海,说明危险程度的增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二,目前公安部门对失窃车辆尚无定论,谁是盗车人,只有公安部门侦查确认,第二项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其三,保险公司方认为车辆被盗是庄先生故意行为所致,法院不予采纳。
但是,法院采信了保险公司的第四项意见,认为原告从2002年2月19日知道车辆不在原来的停车位上,在同居者庄某否认动用过车的情况下,事隔已久,才向公安部门报案,有违常理,而原告对此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原告在4月11日发现车辆不见的50余天才通知保险公司,也未登报声明车辆失窃,使保险公司丧失了勘验及采取施救的措施。原告违反了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拒绝赔偿。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拒绝赔偿理由成立。原告要求被告依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尾 声
原告江小姐的理赔官司输了,“广本”轿车已不翼而飞,从现在起她还得向银行支付曾经由庄先生许诺过的每月还贷。而今,零储蓄的观念越来越深入到年轻人的心里,超前消费与按揭借贷几乎划起了等号,于是当初是两情依依,一旦有个风吹草动,到头来不仅是一场空欢喜,还有每月要交的银行还贷帐单,包你数年难熬,生活没有滋味。要贷款更要三思而后行。
由于原告江小姐违反被保险人的义务,法院没有支持她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保险金二十点九万元的诉讼请求。
案子虽暂时画上了一个句号,但在人们回味那蹊跷的“失踪”案的同时,也给按揭贷款购车热日趋升温的今天留下一些思考。
贷款购车 馈赠美人
年已不惑的庄先生与年轻的江小姐非婚同居,用庄先生的话来说,两人彼此很投缘。为讨江小姐欢心,庄先生意欲买一辆好车送给江小姐,让心爱的人风光一番。两人商定用按揭贷款的方式购一辆新车,这首付花费不多,日后的慢慢还贷也是一根牵系彼此情感的“红丝线”,足以让江小姐好一阵子感激的了。
去年5月10日,江小姐来到了虹桥路上一家汽车销售公司,刚踏进公司大门,各款弹眼落睛的车型便映入眼帘。最后江小姐在一辆白色广州本田雅阁车前停住了脚步,这款广州产价格为29.8万元的轿车令江小姐心动了。购车手续很快办妥,“车主”明明白白登记为江小姐。
第二天,江小姐又与浦发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汽车消费借款合同,双方约定借款20.8万元,贷款期限为5年,每月还款4024元。接着江小姐又马不停蹄地与浦发银行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抵押合同,以刚买的“广本”车作抵押担保。为了慎重起见,江小姐还与银行方公证了借款抵押合同,确认其内容合法、真实。
数天后,江小姐为自己心爱的“宝驹”向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投保,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全车盗抢险、自燃损失险,为此江小姐付了保险费1.1万余元。保险期限自2001年5月16日零时起至2002年5月15日24时止。此外,双方还在机动车辆保险单中特别约定:受益人为浦东发展银行。
去年5月24日,江小姐终于拥有了属于自己的汽车车辆行驶证和车辆牌号沪B-Q6921,她可以开车上路了。
关系破裂 轿车失踪
香车配美人,每个月的车辆按揭贷款都由庄先生代江小姐按期支付。江小姐与庄先生两人各有一套汽车钥匙和车门遥控器,都可以随时驾驶轿车出发。生活不常充满阳光。去年12月14日,同居的江小姐与庄先生因一件小事起了争执,江小姐一气之下离开庄先生在金汇路的住所,回到了浙江温岭。
江小姐说,与庄先生分手时,当时轿车就停在小区的停车位上,平时其在小区有固定付费停车位。2002年2月19日,当浦发银行向江小姐催讨每月的车辆按揭款时,江小姐才知道每月应付的轿车款已逾期一月。待她到小区泊车位,才发现轿车已不在了。
她以为是庄先生把车开走了。想到每月要付的贷款,她便着了急,遂到处打电话向庄先生求证,庄先生一口否认自己在12月14日后驾驶过该车。今年3月6日起,她向公安部门报失,25日闵行公安分局受理江小姐“广本”轿车的失踪案。今年4月11日,江小姐通知太平洋保险公司,告知投保的本田雅阁轿车失窃。
理赔遭拒 对簿公堂
在公安部门立案侦查3个月无结论后,江小姐向太平洋保险公司申请理赔,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人民币20.9万元。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今年7月19日,江小姐一纸诉状与浦发银行共同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院。
今年8月14日上午,虹口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最清楚来龙去脉的原告江小姐却始终没有到庭,与她同居的庄先生也没有露面。要由江小姐的代理律师在原告席上讲述“广本”失踪之谜,这倒有点勉为其难了。好在庭审只是解决保险公司是否应该理赔,而不是在庭上追踪“广本”,不过其中倒折射出失踪“广本”的车影。
法庭进入举证阶段时,原告律师将“广本”的购车发票复印件向法庭递交,保险公司方立即提出异议,他们要求对方提供发票原件,但原告律师称,购车发票的原件在失踪的车上,与车一起被盗了。但是被告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向法庭提供了一则信息,在今年的1月24日,“广本”被庄先生送去特约销售服务店修理,服务店当场复印了庄先生的驾驶证和被窃车的行驶证,并对车辆照相。而在1月31日,“广本”出现在本田特约服务站,要求对行驶1.5万公里的车辆保养,服务站有该车的接车问诊表,问诊表上有庄先生的签字字样。保险公司据此认为,直到这时,庄先生还实际控制着这辆涉案车。然而,庄否认车在他的手里。
面对索赔,保险公司提出了四条理由,予以拒绝。一,江小姐与有同居关系的庄先生各持有失窃车的车钥匙,一人购车,两人使用,而且江与庄争吵后,一走了之,远离上海,增加了车辆被窃的危险程度;二,以江小姐名义贷款,由庄先生负责还贷的车辆的“失窃”由两人的情感或经济纠纷引起,虽然庄先生事后否认占有该车,但也不能排除这种可能;三,江小姐与庄先生共同使用该轿车,庄是江小姐允许的驾驶员,车辆“失窃”是庄的故意行为所致;四,江小姐接到银行付款通知,发现轿车已不在后,事隔多日才报案被警方受理,最后才通知保险公司。
去三存一 原告败诉
法院根据我国的《保险法》,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四条拒赔理由,认为其一,与江小姐有同居关系的庄先生持有失窃车的车钥匙,以及江小姐将车停在小区离开上海,说明危险程度的增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其二,目前公安部门对失窃车辆尚无定论,谁是盗车人,只有公安部门侦查确认,第二项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其三,保险公司方认为车辆被盗是庄先生故意行为所致,法院不予采纳。
但是,法院采信了保险公司的第四项意见,认为原告从2002年2月19日知道车辆不在原来的停车位上,在同居者庄某否认动用过车的情况下,事隔已久,才向公安部门报案,有违常理,而原告对此不能提供合理的解释。原告在4月11日发现车辆不见的50余天才通知保险公司,也未登报声明车辆失窃,使保险公司丧失了勘验及采取施救的措施。原告违反了被保险人的义务,保险公司有权依据保险条款的规定拒绝赔偿。
法院一审认定,被告拒绝赔偿理由成立。原告要求被告依据保险合同支付保险金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尾 声
原告江小姐的理赔官司输了,“广本”轿车已不翼而飞,从现在起她还得向银行支付曾经由庄先生许诺过的每月还贷。而今,零储蓄的观念越来越深入到年轻人的心里,超前消费与按揭借贷几乎划起了等号,于是当初是两情依依,一旦有个风吹草动,到头来不仅是一场空欢喜,还有每月要交的银行还贷帐单,包你数年难熬,生活没有滋味。要贷款更要三思而后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