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所属分类:  2013-9-13 13:03:45    加入收藏
 2月24日,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司机杨某虽然在交通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但由于未购买交强险,致使其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了11万元的全额赔偿。

     杨某系一名拥有B2驾照个体司机,原来一直单独从事闽赣之间的水果运输生意。2009年由于运输成本上涨,再加上自身身体不好,杨某卖掉了卡车而购买了一台福田农用车,在其乡镇周边运送沙石。在交通部门办理该农用车相关手续时,办好车辆牌照后,杨某被告知其还需要办理农用车驾照,才能购买交强险。杨某为了省去办理驾照和购买交强险的费用,又自恃其驾驶经验丰富,便开始在当地装载沙石。

     2010年11月27日,杨某因归还工具在国防路上分线临时停车,醉酒的陈某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撞上该农用车后轮,由于行驶速度非常快,造成陈某当场死亡。后经交通事故部门认定,陈某自身承担主要责任,而杨某由于在非停车地域停车,应承担该次事故的次要责任。2010年2月9日陈某家人将杨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相关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后果的,应承担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的民事责任,由于被告杨某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没有给其所有的肇事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致使原告无法依照交强险规定向保险公司行使追偿的权利,故被告杨某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判决,由被告杨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三原告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费用合计110360元。

     7月1日后车险到期还没有投保交强险的车主要小心了。昨日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有关人士表示,对于没有办理机动车保险的,公安机关依照法律的规定可以扣留车辆,并告知当事人去补办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办理保险之后,要及时发还机动车。

     本地保险公司人士昨日告诉记者,以往有不少成都车主采取先投保“应付”车辆年审,车辆年审后又马上退保的办法,以达到“节约保险费”的目的。这样造成了很多车辆可能拥有“保险卡”,但实际并没有购买保险的情况。据说抱有这种侥幸心理的车主还不在少数。

     为防止交强险强制实施后,有人“故技重演”,交强险条例明确规定,只有以下三种情况才能退保: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

201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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