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上浮多数人表示赞同 但需修改完善

 所属分类:  2013-9-14 9:35:56    加入收藏
 28日,浙江省交管局在杭州就浙江省机动车交强险费率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联系浮动试行办法召开听证会,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然而该办法并未得到听证人员的全票通过。据了解,参与此次听证会陈述人共计10人,其中明确提出反对的有3人,1人中立,其余6人表示赞成。

  交强险上浮频遭质疑

  记者从该《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看到,该7项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包括醉酒驾驶、肇事后逃逸交强险费率上浮100%;酒后驾驶、无证驾驶、超载20%以上、超速50%以上上浮50%,闯红灯上浮10%。交强险费率浮动遵循从车原则,实行双向浮动,下浮按照上1年无交通违法行为记录的,续保时费率由基准费率下浮10%,连续2年无交通违法记录的,续保时费率由基准费率下浮20%,连续3年或以上无交通违法记录的,则下浮50%;上浮则是上1年无严重交通违法事故的,费率上浮最高不超过150%,连续2年无严重交通违法事故的,上浮不超过200%,连续3年或以上无严重交通违法事故的,费率上浮最高不超过300%。

  作为听证会人员之一的西湖之声电台《汽车百事通》主持人崔颂平代表了近200余位驾驶员的声音,提出了反对的意见。他表示在其调查的247例样本中,驾驶员反对占62%,超出一半。“该办法采用从车原则,这与侵权责任法背离,处罚应对实际使用人,而非车所有人,同时该办法涉嫌重复处罚。”

  对此,杭州机床集团公司退休干部崔盐生也同意崔主持人的意见,此外他强调,对于老百姓担心交强险盈利之说,交强险一定要过明目账,“如果通不过就要调整或者不实施。”

  而从律师的角度,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杭州分所主任王正华也从该办法的合法性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这是一个立法行为,需要严肃对待,而该办法在合法性上确实存在一定的问题。“办法的制定主体应该是国家保监会和公安部门而不是保监局,而交强险费率的改变主体也应该由保险公司提出。”

  也有人质疑,浙江省交管局和保监局是否存在利益输送关系,一位旁听的市民指出,对交通违法行为通过经济处罚来控制违法事故的发生,效果是很差的,根本治标不治本。对于酒后驾驶、肇事逃逸等对社会危害性很大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只有加大行政处理、刑事处罚才是最有效的方法。

  多数人表示赞同 但需修改完善

  但要看到的是,在反对方的另一面,与会大多数人还是赞同该办法的实施,并对此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

  神龙公司出租车司机黄飞华表示,支持严重交通事故与交强险挂钩,对于醉酒驾驶、无证驾驶是应该给予严厉打击。但对于闯红灯这样的违法行为,他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建议有缓冲的机会,譬如先警告一次,如再犯就直接与交强险挂钩。

  浙江大学教师施红也表示,将交强险与严重违法行为挂钩,具有一定的科学论据,但她指出,费率浮动的幅度应该有科学的测算,“交管部门应该对每一类事故发生的频率或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公开相关的数据,让老百姓了解其中的来源,使其能够容易接受。”

  还有人士指出,需要对“无证驾驶”的范畴要有更明确的界定。

  当日,浙江省公安厅交管局局长缪德礼也给予听证市民了回应,他强调出台该办法的目的在于挤压严重交通违法者的违法空间,对于测算的标准,则是按照基本对等的原则进行的。

  对于这次听证会是否是以成功或失败告终,缪局长表示不方便表态,不过他的语气中透露,浮动机制还是要推行的。“接下来我们还要认真研究、吸纳听证人员合理的意见和建立,并进行适当的调整,“如果该办法能够实施的话,对于各项浮动的保障机制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和完善。”

2013年5月12日

火灾损失的鉴定
     根据《机动车辆损失保险条款》保险责任部分的规定,车辆发生火灾、爆炸事故属于保险赔偿范围。这里的火灾指的是由车辆本身以外的火源以及保险事故造成的燃烧导致保险车辆的损失,不包括违反车辆安全操作规程造成的和因车辆本身漏油、漏电或载运货物本身原因引起的火灾损失(即车辆自燃)。 因此,在对火灾事故车辆进行损失鉴定时,应依据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原因证明,确认火灾原因及是否应付保险赔偿责任。车辆可以投保附加险,车辆投保自燃损失险后发生自燃火灾,保险公司应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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