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取消“免现场”违反《交通法》
保险协会
一案多赔减少了
“取消‘免现场’以来,全市的车险理赔案件下降了近五成。”昨日,泉州市保险行业协会会长李毅文向记者介绍,甚至个别保险公司下降了50%。
“减少的是一案多赔。”李毅文指出,根据相关法律及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都有保留事故第一现场的义务,而以前作出“免现场”的约定,初衷是为了方便被保险人在一些小事故中的索赔,但实际操作中该约定却被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以此进行保险欺诈。有些车主虚假制造不存在的保险事故、扩大事故的受损程度、一次事故多次索赔,“因为允许‘免现场’,个别汽车修理商就可能钻空子,发生一次事故后报案索赔,赔完还会再次报案索赔”。
据了解,全省财险公司一季度亏损8000多万元,其中70%是车险。“取消‘免现场’后,起到了拨乱反正的作用,保证了理赔案件的真实性,最终受益的是广大消费者。”李毅文认为。
消费者
保险公司变相不赔
然而,在消费者看来,理赔案件的减少,很大程度上是保险公司变相不赔。
“没有查勘人员到事故现场就不理赔,在现场等久了又会被交警罚款。这简直就是变相不赔。”车主张先生认为,取消“免现场”后,广大消费者是最大的受害者,“如果赶时间或者损失不是很大,只好自己承担损失”。
还有车主认为“黑名单”变相限制理赔。据了解,作为此次配套规定,保险协会建立了车辆理赔信息数据库,对前一年度理赔数额较多的,来年将提高费率,这个数据库各保险公司可以共享。“如果车辆今年出险太多,明年可能被所有保险公司封杀。”一位车主说,“保险公司这个‘杀手锏’,让驾驶员有险不敢报,而保险公司却可以稳赚不赔”。
对于保险行业取消“免现场”,车主们纷纷认为,这是保险公司将内部经营风险转嫁给社会。“保险亏损的原因有两个,一个是赔偿费用高,二是业务费用高,现在保险公司高管年薪动辄几百万元,却要通过减少赔偿来赚钱。”车主郭先生说。
交警
取消“免现场”违反《交通法》
市交警支队一位人士认为,取消“免现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与便民原则相冲突。
“轻微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这是省市公安部门的便民措施之一,现在突然取消‘免现场’,说明保险行业缺乏便民意识。”这位人士说,这不仅不便民,而且还违反法律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这位人士介绍,现在市区平均每天发生50多起轻微刮擦事故,而且都发生在上下班高峰期,取消“免现场”对快速处理影响十分大,“我们已经就此通知保险协会,要求其慎重行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