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免责条款无效力

 所属分类:  2013-9-14 11:48:20    加入收藏
有私家车的人都知道,车险中有很多免责条款,有的明示过,有的没有明示,出险后,赔与不赔常常成为投保人和保险公司之间的争端。昨天,市二中院推出《财产保险纠纷案件审判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调查》,就车险中免责条款是否免责的法理问题进行了分析。该院总结相关案例认为,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规则是较为重要的规则。

  【案例1】

  免责条款生效

  车子趟水没赔

  市民李先生在2009年1月18日和本市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车险合同,为他的奔驰车上了保险。同年6月8日21时许,李先生外出办事赶上大暴雨,途经塘沽地区临港桥东时,因路面狭窄有积水,奔驰车突然熄火,而且无法再次启动。无奈之下,李先生雇农民工将车推到高处,第二天打电话向保险公司报险,并向4S店求援。车子修复完毕后共花去10万元。

  理赔过程中,保险公司称,保险条款约定“保险车辆因遭水淹或因涉水行驶致使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责条款。而李先生表示,保险公司没有告知他。

  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李先生投保时,保险公司明确告诉过他因涉水致使发动机损坏属于免责条款。买车时,销售方以书面形式告诉过他如何操作和使用涉水车辆。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免责条款成立。李先生不服,进行了上诉。市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李先生在审理中明确表示双方是在协商后确定的保险项目,而且填写了投保单据,之后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险种也是有选择的。因此,李先生所述的不知保险条款的理由不能成立,最终维持原判。

  【案例2】

  无法证实已告知

  免责条款无效力

  本市某公司经理肖女士为她的保温车投了保。保险期内的2009年12月21日,案外人王某驾驶被保险车辆与杨某驾驶的奥迪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车损。交管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今年1月,王某就这次事故赔偿杨某2万余元,而且还花了车损检查费等费用。理赔时,肖女士和保险公司没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的理由是,案发时,驾驶被保险车辆的司机是案外人,不符合保险合同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对这则免责条款向肖女士做出过明确说明,因此,即使保险车辆驾驶员符合免责条款约定,该免责条款也不发生效力。一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肖女士各项损失2万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但是,在上诉过程中,保险公司没再把免责条款当作理由,最终仍然败诉。

  法官说法

  昨天从市二中院获悉,近来,财产保险纠纷案相对较多,其中保险公司作为被告的案件,多因免责条款产生,且都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拒绝赔偿,而投保人则提出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没有“明确说明”。

  目前,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主要集中在机动车辆保险方面,这与保险业的发展状况密不可分。财产保险在中国保险业占据半壁江山,而机动车险又是财产保险业务中最大的险种,作为最早市场化的保险产品,机动车保险暴露出的问题相对较多。

  “在审判实践中,涉及最多的障碍在于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不清或不明。”昨天,相关法官称,由于保险规律的特殊性,保险合同被称为最大诚信合同,为此,《保险法》建立了许多与普通民商法不同的特殊规则,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规则就是其中较为重要的规则。

  “保险法领域越来越倾向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因为其在财力、精力、运作经验、专业知识方面与保险人都不处于平等地位,为此我国《保险法》规定了保险人的说明义务,这在世界上并不多见,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利益的关注和保护。但是,《保险法》中对说明义务该如何履行,不履行有什么法律责任和后果,并未做深入的规定。”法官认为立法有待跟进,将相关规定细化,以便司法实践中操作实施。

2013年5月10日

小事故别常理赔
    小事故别常理赔 一年出险最好别超过4次 保险公司对车险续保是有选择和条件的。“一年里车主理赔次数太多,就会影响次年的续保。”天安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针对家用车,如果第一年出险次数超过4次,很多保险公司都会拒保。如果一年内零理赔,按照保监会的规定,次年的保险最低折扣可以达到70%。 如今,各保险公司的商业险互相之间可以查询,这也意味着理赔次数多的车子,不是换家保险公司就可以解决问题的。因此,该人士也提醒新车主,如果只是碰到一些小事故,就不必每次都找保险公司。...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