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没有投保交强险出车祸车险能陪吗

 所属分类:  2013-9-14 15:51:14    加入收藏
  近日,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进行了一审判决,由修理厂赔偿伤者医疗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320000余元,车主未为车辆投保交强险,故在交强险范围内与修理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8年4月,刘扬驾驶汽车撞倒了行人张元。交警部门认定刘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该汽车登记车主为顺立公司,该公司于2007年5月将车辆所有权转让给欣欣公司,但未办理过户手续,欣欣公司未为该车投保交强险。事发时,欣欣公司将该车交由修理公司办理车辆年审手续,刘扬系履行公司职务。经法医鉴定:张元四肢瘫(三肢肌力3级以下)评定为一级伤残,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拟为75%。

   原告张元要求:刘扬、刘扬所属修理公司、车辆登记车主顺立公司、欣欣公司赔偿370000元。

   法院认为:事发时顺立公司已将肇事车辆所有权转让给欣欣公司,欣欣公司系实际所有人,故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欣欣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本起交通事故中,交警部门认定刘扬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时系欣欣公司将肇事车辆交由修理公司办理车辆年审手续,刘扬系履行职务,故修理公司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由此造成张元的损失应由修理公司赔偿。欣欣公司作为车辆实际所有人,未为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故应与修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张元主张的残疾赔偿金149 4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 000元,因司法鉴定所认定:其四肢瘫评定为一级伤残,交通事故外伤参与度拟为75%,故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均应对照此参与度。据此,法院做出上述判决。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的矛盾都不大,肇事方的态度基本上是“我应当赔的肯定会赔,不该赔的也绝不多赔”,如果是有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参加诉讼则主要是看保险公司能进行怎么样的赔偿,对于赔偿问题当事人并不会有太大的争执,但此类案件如何给当事人解释未投保交强险的法律后果难度有些大,不少当事人,尤其是负担事故次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全部赔偿的立法理念总也理解不透,因此承办法官总会在庭前调解或者宣判后向当事人释明法律规定:我国实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是为保护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设立的具备社会保障性质的保障保险,并以法律形式确保该制度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交强险条例》均明确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有投保交强险的法定义务,且规定了不投保交强险的行政处罚,但对未投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未做明确规定。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2009年3月1日开始实施)明确规定未参加交通事故保险的机动车发生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伤亡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相当于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伤情和实际损失先行赔偿,也就是说无论是否投保交强险,在交强险限额内的损失不必划分责任,而应由责任方全额赔付,该规定使得受害人获赔数额并不因肇事方是否投保而有所不同,是对交强险制度的补充和细化同时也加大了对事故受害方的保护,使受害方获赔数额并不因肇事方过错(未投保交强险)而有所减少,这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也是对机动车所有人的督促(督促其准时投保交强险)。

201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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