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自燃现象频频发生,车主可向保险公司理赔吗?

 所属分类:  2013-9-14 15:55:20    加入收藏
夏天到了,汽车自燃现象频频发生。

   发生自燃后,车主可向保险公司理赔吗?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最近就审理了这样一起特殊的纠纷。

   2003年6月,上海德利得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德利得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特约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期限自2003年7月1日至2004年6月30日,保费合计1757元。

   2004年4月23日,德利得投保的车辆在嘉定浏翔路678号发生火灾。

   2004年5月14日,嘉定公安分局防火监督处出具“火灾原因认定书”,认定该起火灾原因为车厢内照明线路故障引燃车上包装材料纸箱并扩大成火灾。德利得随后委托上海沪光客车厂对事故车辆进行修理,共支付修理费48940元。

   在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请求时,德利得却遭遇了拒绝。德利得认为,根据双方的保险条款,火灾属保险责任范围。但保险公司却在发出的“机动车辆保险拒赔通知书”上说明了理由———“自燃险未保”。

   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火灾是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自燃则是车辆损失险的除外责任。在1998年之前,车辆保险条款对于自燃并没有具体的描述和定义。因此在一段时间内,由于自燃导致的保险纠纷不断。

   保监会在保监发(2000)1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除外责任规定中,对“自燃”作了定义:“自燃,即指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等发生问题造成火灾。”而很多保险公司现在都设有自燃损失险,作为主险———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若在承保的自燃险赔偿范围内保险公司将给予赔偿

   据了解,目前大多正规租车行在汽车租赁前都会为出租车辆购买保险。其基本保险一般包括: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 、自燃损失险、不计免赔。

   商众车险专家特别提醒:租车公司购买的各项险种仅免除保险范围内的有关损失,比如因本车电路、线路、油路、供油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机动车运转摩擦起火而引起火灾,租车公司承保的保险公司可以进行赔付。

   但不会免除因租车人操作不当而造成的损失。例如:1、保险理赔范围外的或因客户未履行有效报案流程、理赔手续而导致保险公司拒赔的,由客户自行承担;2、因客户违法违规导致车辆被扣而产生的停运损失费,由客户自行承担;3、事故发生后未采取及时的处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化,扩大损失部分由客户自行承担。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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