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投保的时候要按照新车购置价,理赔的时候却要折旧呢?

 所属分类:  2013-9-16 20:09:56    加入收藏

车主委托代理人 储琼

实际情况就是说我投保的是19万块钱,但是如果我这个车发生了损失以后,保险公司最多最多也只能赔给我旧车的价值,也就是10万块钱。多出来的这9万块钱保额的保费,但是实际上保险公司是不可能承担这部分责任的。也就是说你这9万块钱所对应的这个保费是白交了。

有相同遭遇的还不止北京的车主,浙江宁波的周定海2001年花14万元买了一辆新车并连续9年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海曙区支公司进行了投保。

从2001年开始直到2009年,8年时间,周定海的车每年的保险费都是按新车购置价14万元全额计价缴付,其中车头部分是以新车价88920元作为保险金额。2009年,这辆车发生车损事故。宁波市价格认定中心对车辆损失作了评估,认定车头部分损失为36000多元。事故结案后,周定海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业务员却告知,车头部分要按折旧来计算赔款,只能赔20896.20元,这和实际修理费相差了近1.6万元。原来保险公司经计算得出,周定海的车在出事故时车头部分实际价值只值20896.2元,所以根据保险条款中,车损事故赔偿不能超过车辆实际价值的规定,只能赔周定海20896.2元。

车主 周定海

投保按新车,理赔就是没有按照我这个新车保险理赔给我,那肯定是保险公司骗我了。

周定海觉得,他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连续八年按14万的新车价投保,其中车头部分连续八年按88920元投保,现在车头部分出了3万6的险却只给赔付2万多元。明显不合理,于是起诉到了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周定海按实际修理费用理赔的主张败诉。周定海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但二审法院仍然判决周定海败诉。

判决书中明确写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本案所涉及的车损保险条款中明确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故该保险金额应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原按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该实际价值部分无效。

这份判决说明,周定海的车按88920元的新车价投的保,投保时其中真正有效的部分是20896.2。那么其中超过20896.2部分的68023.8元所谓的保险金额是无效的。

周定海觉得,保险公司让车主投了超出有效范围的保险,一旦出险就说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的投保无效。但如果车主根本没出险,或者出的险理赔金额根本没达到车辆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就把根本无效的保险金额所对应的保费白白装进了自己的口袋。

车主 周定海

法院说多收了我这个保险费,对吧,保险公司退出了多部分保险费给我,你说我出了事了,它退给我,我一年没出事呢,它不是收下了。那我算了一下我8年9年了这个保险它又收我多少钱,它可能退给我吗?

周定海的律师认为,如果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判决合同超出投保时车辆实际价值部分的投保无效,那么保险公司就涉嫌欺诈。

周定海的代理人 律师 张敏

那么现在我们问一下保险公司,你们在签定合同的时候,对我们投保人有没有欺诈行为,如果没有欺诈,那我们按照合同约定,你们按照保险金额来理赔,如果存在欺诈,那么给我们投保人一个说法。

周定海的官司从2009年到现在已经打到了第三个年头,还没有一个最终的结果。但是周定海的生活还要继续。这辆车子修好以后还要继续运营,所以周定海换了一家保险公司买保险,但是新的保险公司执行的却是同样的合同条款。

车主 周定海

那我今年保险不是人保的,其他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现在保险也是按照新车。

记者:上法跟过去是一样?

一模一样。

周定海是宁波市集装箱运输协会的会员,他的遭遇引起了协会的关注。目前他们已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公开信,表达了对保险公司这一条款的抗议。

宁波高集装箱运输协会 会长 王伟国

人民法院认定超出车辆实际价值的部分的投保是无效的,那么根据这个匡算,那么我们一年一辆车多交保费是2000多块钱,那么我们现在协会一共有8000多辆车子, 8年我们应该多交1个多亿。这个钱我们企业都是不愿意交的,但是是没有选择的,你要去投保(足额保险)必须要交这个钱。

事实确实像周定海和王伟国所说的那样,不按新车投保,就算车主不足额投保吗?记者联系了周定海投保了8年的中国人保宁波分公司。

中国人保宁波分公司 客服人员

每年都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并不是说按照您这辆车使用多少年限,来每年给您折旧算的,它每年都是新车购置价。

记者:为什么投保的时候要按照新车购置价,理赔的时候却要折旧呢?

这是保监会规定的,每个保险公司都是这样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的,足额投保。

记者:然后理赔的时候就按折旧(后的价值)?

对。

【主持人】

开了8年的车投保的时候,保险公司都是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的,而如果你的车真出了问题,需要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却是按照折旧后的价格进行赔偿的。这种所谓“高保低赔”条款的不合理性显而易见,那么作为投保人的车主,遇到这样的不合理条款,应该怎样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呢?来看下面的记者调查。

不按新车投保,就算车主不足额投保。按新车投了保,万一出了事却只能按实际价值理赔,北京的高先生觉得这是明显不合理的,于是起诉了保险公司。经简单审理,法院认定,根据保险法超过保险标的价值所对应的保费不应收取,判决保险公司退回了多收的保费。拿到保险公司退回的保费后高先生一开始非常高兴,但是这高兴劲没有持续多久就没了。

2013年4月23日

为孩子买保险,一定要附加保费豁免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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