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和办法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9-17 21:25:34    加入收藏
 第三者人身伤亡的赔偿标准及办法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通事故中有关的人身伤亡的赔偿依据,以2004年5月I日正式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为准。

     《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人,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人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解释》中规定了12项法定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也是保险公司依法赔偿的项目,除此以外的其他项目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因此,第三者责任险涉及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为:

     I.医疗费

     K疗费是指受伤人员在治疗期间发生的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伤的医疗费用。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ffifaitwiguilz相关证据计算赔偿。

     住院发票中如有伙食费、餐具费、陪伴费、护理费、其他物品费应予以剔除。住院期间未经医院同意自购的药费不予计算赔款,国家规定的自费药品不予计算赔偿。如转院,无转院证明的不予计算赔偿。

     确定医疗费截止时间,为一审法庭辩论终结的时间,之前的支出为赔偿数额。

     后续治疗费一般在判决以后,费用实际发生时再另行起诉,如果属于必然发生的,可以一并赔偿,但是必须有法医鉴定或者医院的有效继续治疗证明方可计算赔偿。

     对原有疾病很难区别的,按医疗费总数的80%计算赔款。对于整容费,凭法医医院证明,最高按医疗费的50%计算赔款(需提供凭据)。继续治疗费必须有医院事故处理期间由于误工减少的收入。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残持续误工的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基本计算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人的按本人单位出具的证明或工资表计算,但收人高出全省平均生活费的3倍的,按3倍计算。

     (2)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计算(需要提供最近三年收人的有效证明);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人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3)参加事故调处的当事人亲属的误工费,根据交通警察的调解或法院判决书确定,但人数最多不超过3人,每人最高按5天计算,超出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

     (4)结案以后保险公司不再赔偿误工费,特殊情况应出具有效证明,且明确天数,否则不予计算赔款,由被保险人自负。

     3.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为伤者在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只对在住院期间给予补助,未住院者(包括门诊治疗)不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是按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受害者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的.受害人及其陪护人吊‘不超过2人)实际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的合部分可以赔偿。

     4.护理费

     护理费是指伤者、残者或死者生前在医院抢救治疗期间,因伤势严重生活无法白理,经医院证明,所需专门护理人员的人工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人状况、护理人数和护理期限确定。

     (1)护理人员有固定收人的,按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但需要提供与被护理人的关系证明。

     (2)护理人员无收人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伤残用具的使用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确定护理费。

     (4)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重伤者可以2人同时护理,但同时护理时间不得超过20天,伤势特别严重的可延长至30天,住院后期护理按1人计算。

     (5)护理期限原则上到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由于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

     5.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伤者在治疗期间必要的营养费用。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6.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是指对在事故中造成残疾的人员的生活补助费用。残疾赔偿金应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中心的评残证明方可计算残者生活补助费,无残疾证明或残疾证明无效的不予赔偿。

     7.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器具的费用。应凭医院证明按照国产普及型用具的费用计算,如果采用高档或进口的器具,差额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8.丧葬费

     丧葬费是指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员的有关丧葬费用,包括:整容、寄存尸体、火化、骨灰盒、搬运尸体等必需的费用。具体按照当地交通警察总队每年下发的《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

     9.死亡补偿费

     死亡补偿费是指对于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人员的一次性补偿。的有效继续治疗证明方可计算赔款,继续治疗费的最高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医疗费的30%,超过部分由被保险人自负。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和汽

    车保险条款的规定,医疗费等也应按事故责任比例进行赔偿,在责任比例内按交通警察调解的金额计算赔款,调解书不明责任比例的,主次按r.%和40%分摊计赔。

     

2013年4月27日

我国的税法有什么特征
    什么是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现行车辆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为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税率为10%,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征税对象与征收范围: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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