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正式实施

 所属分类:  2013-9-17 21:38:58    加入收藏
新保险法正式实施。和旧法相比,新的《保险法》在规范保险公司行为、维护车主和第三者利益方面有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在理赔时限、车辆转让保险依然赔付、事故受害方可直接向保险公司索赔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规定。   变化   NO.1   明确理赔时间且一次性通知到位   提起理赔,车主最头痛的就是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极为复杂。首先要交事故认定书、维修清单、车主资料等各种材料,最后保险公司三天两头又要求补充材料,亲自去保险公司多次,最终经过长达几个月时间才获得赔偿的现象时有发生。新法实施后,这种局面有望改变。   新规:新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解释:太平洋财险四川分公司一位保险专业人士告诉记者,新规对车险理赔有个明确的时间限定,保险公司必须在接到理赔申请30日内做出核定或有明确的说法,同时必须将所需的所有证明材料一次性通知车主,而在旧法中,是没有规定通知多少次的。   变化   NO.2   车辆转让保险照赔   随着二手车逐渐得到消费者的追捧,车辆转让后的保险权益纠纷也是近年来消费者投诉的热点之一。按照旧规,机动车在转让后,车主需要立即到保险公司进行车险保单的变更过户,如果没有完成保单的过户,一旦出险,保险公司可以拒绝理赔。   新规: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受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公司自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解释:《新保险法》已明确指出,车辆转让,保险权益也跟随而动,二手车车主即使没有完成保单的过户,出险后保险公司照样理赔,保险公司不得再以未告知的理由拒赔。不过,需要车主注意的是,虽然车辆转让后,车险保单也自动变更,但如果车辆的承保风险发生变化了,保险公司也有权利拒赔或部分拒赔。“例如,原来的家庭用轿车,转让后变成了营运车辆,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其承保风险就上升了,而且这两种车投保的费率也是不一样的,今后发生事故就可能遭遇理赔问题。”   变化   NO.3   ﹃高投低赔﹄成为历史   消费者王先生买入一辆8万元的二手车,但保险公司却要求车主根据这个车型的新车市场价格18万元进行投保。5个月后,王先生驾车发生事故,维修费需要3万元,保险公司却告知只能按当初黄先生买入的车价进行理赔,最多只能赔2万。王先生非常生气:“为什么当初投保时要按市场价格,但赔付时却按买入价格?这是明摆着损害我们消费者的利益。”   新规:新法第55条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投保人和保险人未约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解释: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也就是说给旧车投保时不再按照新车价,而是按照旧车目前的价值,否则违法。记者了解到,按照新车的价格投保,却只能根据现车的价格理赔,这种“高投低赔”现象,在车险业由来已久,引起投保人的极度不满。一位保险行业人士告诉记者,新保险法实施后,这样的现象将不会发生。同时,投保时保险公司应将这一事项明确告知投保人,否则投保人事后才知道,有权要求保险公司退还多收的保费。   变化   NO.4   第三者可向保险公司索赔A君被一辆车撞了,发生了交通事故,明明自己是无责方,但索赔的过程异常艰难,肇事车主推诿敷衍,受害者索赔无门。今后,这样的麻烦事会越来越少——只要事故责任明确,肇事车辆又买了相关保险,你完全可以撇开肇事方,直接向对方的保险公司索赔。   新规:新《保险法》第65条规定,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解释:这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车主直接赔付第三者,然后拿到相关的票据找保险公司报销;二是车主没有赔付第三者,那么,作为受害方的第三者,有权利向车主所购保险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三是车主请求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第三者。       新法的一大亮点,就是加大了对投保人利益的保护。业内人士认为,新《保险法》实施后,推动车险改革的作用很明显。          新法更加凸现人性化          业内人士分析,与现行法规相比,新《保险法》更加凸现人性化。           以消费者关心的二手太平洋保险为例,新《保险法》对二手车的保险做了很多新规定,最明显的是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这意味着车辆在转让时即使车险未及时过户,但保险公司仍需买单;同时新《保险法》还规定了二手车过户前准车主也能买车险。按照新版《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自动变更。此举有效避免了保险标的财产转让未及时办理保险合同过户更名手续导致的出险无法得到保险赔偿的情况。          对于投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种的车主来说,汽车理赔有望变得更加容易。新法增加了不少有利于被保险人的内容,除了上述两个关于二手车方面的保险条例修改外,新《保险法》规定行驶证未年审车主也有望获得赔付,同时新法还明确了核赔及赔付时限、明确拒赔书面通知义务、明确一次补充理赔材料等方便措施。          车险保费或许下调          以往,机动车车险的保费定价是基于“新车购置价”,哪怕是二手车投保,也只考虑最初购买时的价格,不会考虑使用几年后的折旧问题。          新版《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其中,退还相应保费是修订后的新规。根据保险行业协会草拟的新条款显示,折旧金额=保险事故发生时的新车购置价×被保险机动车已使用月数×月折旧率。按照折旧率的标准,以每辆车平均3至4年的车龄、每年折旧率7.2%来计算,车险保费将有望累计下调20%左右。以车损险为例,购置价为10万元的新车几年后将折旧后只能按照7万元的实际车价赔付,车主将要少交纳3万元保额对应的保费。          保监会法规部相关负责人表示,新《保险法》实施后,保险公司需依据新法重新梳理产品,运营成本可能增长,但这不会成为涨价的理由。          消费者提前调整诉讼策略          一部新增48条、删除19条、修订126条的法规,经过超过半年的酝酿,已经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重视。在新《保险法》实施前夕,看似平静的保险行业,实际上暗流涌动。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对现行《保险法》进行全面修订,使《保险法》从原来的158条增加到187条。保险行业将因此开展产品调整、撤换大行动。“兵马未动,粮草先行”,这是兵家作战的优良传统。今年对于车险行业来说,更是不平凡的一年,在连续三年陷入亏损泥潭之后,部分省份如何平稳度过新旧法规的过渡期,对于各财险公司来说意义重大。记者多方采访获悉,现在尚没有公司率先亮出车险行业的应对措施。各保险公司的车险业务一切照常,并没有出现修改规定或者鼓励车主提前签约的现象。但是围绕新《保险法》,各家财险公司一直在进行着紧张的准备。          吴小姐近日购买车险的时候,意外发现业务人员在递送保单时已经附送车险条款,“这跟去年的情况有很大不同,这次代理人员的做法明显专业了很多,还特地向我强调了车款条例中的免责范围。”这正是新《保险法》的要求。可以看出,财险公司已经开始利用目前已有的条件进行各种预热工作。          与现行法律相比,新《保险法》在彰显人性化方面走得更远。新法对一些违法行为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加大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特别是在保险合同法部分,突出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切实加强了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新法的这些规定也为部分精明的消费者所掌握。“我准备国庆后再聘请律师提出诉讼请求。”在一宗交通案件中失去了一条腿的李先生如此表示。广东一律师事务所知名律师表示,新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为受害第三者直接起诉或申请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依据。在被保险人无力赔偿却又怠于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的案件中,受害人可以直接申请追加承保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赔偿保险金。这一项扩大消费者权益保障范围的新《保险法》,为解决一些过往常见的保险纠纷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而对于这些新规定,车主很是期待。

2013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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