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免赔保险公司真的不用赔吗

 所属分类:  2013-9-18 14:55:27    加入收藏
2010年11月的一天,宁波市民金女士在驾驶车辆途中被一辆江苏牌照的半挂车追尾,随后撞上前方另一辆半挂车的尾部,导致金女士受伤以及三辆车不同程度受损。经交警勘查,认定肇事车主忻某负全责,但肇事车主忻某不久后在另一起交通事故中身亡。金女士要想获得赔偿就得起诉忻某的继承人,由于忻某是江苏人,调查、起诉他的继承人不仅费钱费时费力,还存在诸多的不便,无奈之下金女士只好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认为,保险合同有“无责免赔”的规定,既然金女士在此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该损失应由侵权人肇事者赔偿。因此,保险公司拒绝赔付,金女士便将保险公司告至镇海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提出“无责免赔”的说法,在客观上免除了保险公司自身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获得赔偿这一主要权利,该条款属于无效,保险公司应当理赔。但在理赔后,保险公司可以通过“代位追偿”途径,向责任人追偿。

  最终,法院当庭作出判决,保险公司支付金女士保险金10.11万元。

  责免赔是车险合同中的一条款“。无责免赔”条款具体指:当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其后如果保险车辆一方无事故责任,则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导致了无责方索赔无门或事故方主动多承担责任以获得高比例赔偿的现象,引发了舆论的诟病。

  那么在无责任的情况下,车主该如何获得赔偿呢?

  通常情况下,车主都应该按照规定购买强制性的交强险,因此发生此类情况的,应先由对方车主所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按照规定,属于交强险被保险人责任的,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2000元;交强险被保险人无责任时,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比如,A和B相撞,双方都投保了交强险,A无责,B全责,两车都有物损,那么,以实际定损为依据,B所投保的保险公司最多可以赔偿A车2000元财产损失。

  对于超出部分,如果B车主购买了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则A车主可从B车主投保的保险公司那里在额度范围内获得剩余赔偿。

  超出赔偿额度的部分,由对方车主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对方车主没有通过保险方式转移风险的,则由有责方车主对受损车主进行赔偿。

  而近期,保监会也正在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进一步完善车损险“代位求偿权”的标准和流程,以求为事故双方理赔提供方便。一旦该政策被落实,车主们就不必再为繁杂的索赔历程而烦恼了,发生损失后,即可先要求己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再将相关权利转交给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进行“代位求偿权”即可。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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