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行驶的过程中车辆突然着火 保险公司怎么赔付
2004年3月,庄河一男子张某与庄河某保险公司签订了车辆保险合同,并交纳了保险费用,保险金额为10.7万元,保险期到2005年3月。
2004年8月14日零时许,车辆发生事故,但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故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损失4.6万元,承担诉讼费用。
保险公司认为,张某在车辆发生事故时,属无证驾驶状态,且该事故属起火原因不明,张某也未向公安交警部门报案,事故原因无法查清,故不同意赔偿张某损失。
法院认为,该合同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合法有效。张某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用,保险公司即应按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最近,庄河法院做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车辆保险损失4.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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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10月3日晚,他驾驶牌照为(云AJ3636)号上
海奇瑞牌轿车在昆明市联盟路49号门口附近时,与一辆奥拓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后,昆明市交警六大队出勘事故现场,并于当晚23时40分开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暂扣该车。随后离开了事故现场。第二天,段某得知被扣的车子被交警六大队委托昆明利三吊车汽车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利三公司)拖到北部停车场,想不到的是车子于次日凌晨2时至3时自身起火烧毁。
过了不久,段某接到交警六大队放车凭证,但此时车辆已被烧毁。段某认为,车辆被烧毁系利三公司对事故车辆在施救处理过程中,未采取必要的施救措施,违反操作规程,未摘除电瓶,在存在火灾隐患的情况下过失所致。但他的损失却发生在交警六大队扣车后。故交警六大队、利三公司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于是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赔偿车辆损失费8541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对(云AJ3636)号车辆采取暂扣行为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无不当,但其对车辆暂扣后,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的有关规定操作,即暂扣的车辆一律存放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妥善保管。因此交警六大队与车辆所有权人形成事实上的保管合同关系,对该车辆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车辆在保管过程中,(云AJ3636)号车因交通事故车头明显受损,保管人应根据保管物的性质采取相应安全防范措施,现(云AJ3636)号车因电路短路起火燃烧,就其责任系保管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保管人依法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所以法院认为原告的索赔及计算标准尚属合理,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