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乘车险”首位获赔人

 所属分类:  2013-9-18 16:32:39    加入收藏
 新华人寿江苏分公司去年底至今卖了4万份的“公交乘车险”日前完成了首例索赔。卫女士(化名)成了5元“公交乘车险”首位获赔人。

 

  据了解,卫女士今年1月份为公交IC卡充值时购买了一份“公交乘车险”。下午,在乘公交车出门办事时,因为司机的一个急刹车跌倒在地,她的右手无名指受伤,到医院治疗花了400元钱。此后她打电话到保险公司报案。

 

  保险公司给出明确答复:可以赔,请她尽快准备好理赔资料办理相关手续。于是,卫女士于近日顺利拿到了近300元的保险赔款,成为5元“公交乘车险”理赔第一人。

 

  车辆在交通事故中受损,车主无责的情况下,若肇事方拖延赔偿,多数保险公司也会以“无责不赔”为由拒绝赔偿车主。对此,《通知》明确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行使代位求偿权,先行向车主支付赔偿款,然后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不得以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这将最大限度地让受损车主及时得到赔偿,将车主之间的问题交由保险公司解决。

 

  业内人士表示,代位求偿权是《保险法》明确规定的条款,早已引入车险赔付,只是以前并没有强制规定。保监会此次《通知》的要求,意味着代位求偿权成为保险公司必须履行的责任,今后,保险公司在进行车险赔付时,将面临着成本上升、资金流转等一系列压力,行业竞争或将进一步加剧。

 

  《通知》还叫停了车险理赔时“高保低赔”的惯例。在过去,机动车投保商业保险时,是按新车价格进行投保,而理赔时却按照旧车的实际价值进行。对此,《通知》规定,车损险投保时,将按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进行确定,由保险公司和车主双方协同约定保险金额。这将使使用年限较长的车辆在投保时享受相对实惠的价格。

 

  《通知》还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同时建立商业车险的退出机制,如果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或连续

两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高于100%,保监会则将禁止公司自拟商业条款。

 

  针对保监会此次明确代位求偿权,车主杨先生表示,对车主的确是一种便利,这使得车主在车辆受损之后不再有没人管的担忧。但杨先生同时担心,保险公司的成本上升,可能会迫使保险产品价格上涨,增加车主的保险负担。

 

  根据北京市保监局的统计,自北京市开始“代位求偿”试点以来,保险行业共受理代位求偿案件75件,涉及预估赔偿金额约168万元。

 

  代位求偿 是指若肇事方不愿赔偿或配合,投保人可将追偿权转给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此时无责任方所在保险公司可以先行向投保人支付赔偿款,然后再向有责任方或其所在保险公司追偿保险赔偿金。

2013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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