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案例常见理赔纠纷
车险理赔案例中最为常见的莫过于车辆在水中熄火,由于再次启动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不少有常识的车主都知道,如果爱车在水中熄火,最明智的做法是马上拨打救援电话或向保险公司申请拖车,否则,因再次启动造成发动机缸体损坏后,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而此类车险理赔案例也同样提醒了车主,在开车时应该尽量避开大暴雨后所形成的水坑,经典的案例告诉车主,在非暴雨、洪水天气下,车辆由于浸水所造成的损失将得不到保险公司的赔偿。
其次,“全险=全赔”是车险理赔案例中存在的领一大误区,实际上“全险”只是人们对交强险、商业三者险、车损险、不计免赔险等几个主要险种的统称。因此,车主需要了解自己所投保险种的责任条款,即便已经购买了不计免费险也不等于为爱车买了通行证,总会有部分费用是“绝对免赔”的。存在纠纷的车险理赔案例中绝大部分是因为车主对车险免责条款存在理解误区而造成后期的一系列问题。
那么,分析车险理赔案例究竟能给车主带来怎样的好处呢?首先,通过学习车险理赔案例可以让车主清楚在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这样在日常用车的过程中车主可以尽量避免出现免赔条款中的各种情况;其次,车主在掌握了所购买车险的责任条款后,便可以在车辆出险后用强大的车险知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不至于被一些口碑差的保险公司用免责条款忽悠。
案例分析:
2005年2月3日上午9时,文某驾驶一辆核载5人的小桥车,带着妻子刘某及其他4人一行6人沿公路由东向北行驶至一弯道时,遇郑某驾驶的核载1.9吨的中型普通货车载着11.5吨煤矸石由北往南行驶。会车过程中,小桥车驶入相向车道,两车正面碰撞后,小轿车被推后20米,造成文某本人及5位乘车人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特大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发生后,某县公安交警大队根据现场勘察、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证实,文某驾车超员1人,在限速、交通事故多发地段超速行驶,会车驶入相向车道是交通事故的主要原因。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文某应承担主要责任。郑某驾驶中型普通货车,严重超载,在限速、交通事故多发地段超速行驶,其过错加重了交通事故的损害后果,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的规定,应承担次要责任。5位乘客不承担责任。
本案发生时由于尚未实行交强险制度,保险公司承保的是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是投保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的受害人,但不包括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和本车上的一切人员。第三者责任险的每次交通事故最高赔偿限额根据不同车辆种类可以由投保人选择确定,当然不同的责任限额保费也不同。另外,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都规定了一定的交通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当发生保险合同规定的特定情形时,保险公司加算一定的免赔率。
在交强险实施后,机动车除了投保交强险外,还可以投保商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后,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第三者的人身和经济损失,不足的部分,如果当事人还投保了商业三者险,由承保公司就余额中不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当事人应承担的民事赔偿比例赔付。
被保险人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应负的赔偿金额在减去交强险赔偿限额后低于三者险赔偿限额时,赔偿额计算公式为:
赔款=(第三者的人身和财产总损失额-交强险限额)×责任比例×(1-交通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当被保险人按交通事故责任比例在减去交强险赔偿限额后应负的赔偿金额超过赔偿限额时,公式为:
赔款=赔偿限额×(1-交通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律师提示】
机动车所有人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后,可再投保商业性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以确保自己的赔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