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车险频频出现纠纷

 所属分类:  2013-9-20 20:09:10    加入收藏
 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驱使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进京拓展业务,消费者也被不少公司低廉的保险价格、既往保险事故不影响保价等“优惠”所吸引。经过保险人与投保人的双向选择,近年北京的异地车险保单数量增加;然而,期望中的双赢局面似乎并没有出现。

  异地车险频频出现纠纷

  2009年10月22日,郭先生驾驶货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常营时与一辆河北号货车追尾,双方车辆均有损坏。

  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郭先生负全部责任。

  郭先生向其投保的保险公司报险后,保险公司派人至现场查验,但未定损,未指定修理厂,未出具其他书面材料。受损车辆被从事故现场拖至修理厂修理,郭先生支付了拖车费、驾驶室总成汽车修理费等近5万元。

  本来郭先生以为自己投了保,事故的花费都能够通过保险得到弥补。但保险公司以驾驶室总成未达更换程度为由只同意按修复价赔偿。双方未达一致,郭先生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给郭先生开具保险单,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保险车辆在保险期内发生追尾事故受损,属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虽派员至现场查验,但未出具任何受理意见。

  诉讼中保险公司称曾明确告知不同意更换驾驶室总成,但未就此举证。根据保险条款,保险人接到报案后48小时内未进行查勘且未给予受 理意见,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的,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证明和修理发票作为理算依据。勘验结果和修理厂出具的修理清单均表明,受 损车辆驾驶室总成确已更换。郭先生持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公司认可的修理厂开具的修理费发票及修理清单,其索赔依据充分并符合约定,法院支持了郭先生的 诉讼请求。

  郭先生遇到的事情并非特例,截止到2009年11月,仅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受理的外省市保险公司跨区域承保引发的理赔纠纷案就达15件,同比上一年增加11件,增幅为275%。

  法官梳理此类案件后发现,这些案件发生的原因主要在于:

  外地保险公司的异地理赔流程不健全。这些保险公司支公司往往在京无固定人员和办公场所,或工作人员与其在京业务量不成比例。出险后,往往需要通过保险代理人间接联系到保险人,存在被保险人报险难,保险人不能及时出现场办理定损等情况,易引发争议。

  外地保险公司的争议解决机制不规范。购买外地保单的车辆出险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常在更换还是修理、赔付金额多少等问题上出现分 歧,外地保险公司往往针对个案返回其原注册地进行市场询价,再加上定损依据不确定,价格地域差异大,事先赔付标准不明,从而导致出现争议后通过沟通解决的 可能性降低,引发诉讼。

  外地保险公司的异地理赔周期长。外地车保的保单价格较低,对于运营车辆来说,可以降低经营成本,经济效应更为明显,所以购买外地车 险保单的主要是运营车辆。此类车辆一旦出险后,更希望尽快修理更换、恢复营运、减少损失,但外地保险公司的理赔周期往往不能满足这一要求,故车主通常会自 行进行修理更换,纠纷就难以避免。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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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怎样投保自燃险 自燃险的保险金额一般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协商确定,因此相应的保费并不高,一般不过几十元到一二百元,而在汽车发生自燃后,保险公司将根据车辆损坏的程度进行相应的赔偿,因此,投保自燃险还是很有必要的。 保险公司并非对所有投保的汽车自燃都实行全赔。根据实际情况,保险公司在理赔方面通常有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如果投保人车辆全部发生损失,则可以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进行理赔,而如果只是部分损失,则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修理费用计算赔偿,而施救费用也是在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支出计算赔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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