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出台了《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

 所属分类:  2013-9-20 20:18:21    加入收藏

  在车辆投保时,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是有很大差别的。营运车辆一般事故的发生率比非营运车辆高,因此保费也相对高一些。不仅如此,对于营运车辆保险,还有一些必须遵守的规定。

  1986年,我国出台了《公路运输管理暂行条例》,条例规定将公路运输分为两种,即营业性和非营业性。各种为社会提供劳务、发生各种方式费用结算的运输被 归类于营业性运输,而其他的为本单位的生产生活服务的没有产生费用结算的运输称之为非营业性运输。用于营业性运输的车辆就是我们提到的营运车辆,比如说出 租车就是其中的一种。对于非营业车辆,尤其是私家车,保险公司会有一些优惠政策,

  但是相对于非营运车辆来说,营运车辆使用频率较高,容易超载,所以发生事故的频率也比较高,对保险公司来说,它的赔付率也是很高的,投保时的保费也相对较高。因此车主遵循营运车辆保险规定非常必要。

  营运车辆保险规定其实耳熟能详,但却经常被车主们忽视。比如说第一条,要求车辆载客数和载物量不能违反规定,即不能超载;第二条,要求车主不能用运 输货物的车辆运输旅客,要保障旅客的安全;第三条,要求载物车载的货物的长宽高不能违反装载的要求。这些规定即保障了车主和旅客的安全,避免不必要的交通 事故的发生,同时也是为了保障保险公司的利益。做到以上几点,可以说是对营运车辆车主最基本的要求。但是,这些简单的规定在我们的生活中却没有完全落实, 改善这种状况不仅需要车主们的自觉,也需要社会大众的相互监督。

  营运车辆投保,就要遵守营运车辆保险规定,这是车主们应尽的义务。即保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利益,但更重要的是保障了车主自身的安全。于人有利,于己方便。

2013年4月4日

“互碰自赔”的科学解释是什么
    “互碰自赔”,简单说就是当机动车之间发生轻微互碰的交通事故时,如果满足一定条件,各方车主可以直接到自己的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无须再到对方的保险公司往返奔波。昨天公布的《办法》规定了可以进行“互碰自赔”的条件——有交强险的车辆(两车或多车)互碰,如果只有不超2000元车损、各方都有责任并同意采取“互碰自赔”。另外,中保协还表示,对于按照“互碰自赔”机制处理后,最终定损金额略超过交强险有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的,各保险公司应本着方便被保险人的原则,给予灵活处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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