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的解读

 所属分类:  2013-9-20 21:48:25    加入收藏
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与2011年9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基本没有区别。保监会曾于2011年7月和9月就该通知分别向保监局、保险公司和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此次发布的正式通知较9月的征求意见稿基本没有变化。《通知》旨在完善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逐步建立市场化导向的条款费率形成机制。

  推进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量价齐升将成过去时。2009年以来,保监会执行严格监管,行业竞争环境改善,产险公司综合成本率大幅下降,2011年前三大产险公司的综合成本率实现92-94%的历史最低水平。目前车险条款单一、费率一致,不能满足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此次《通知》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了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1)一般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示范条款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商业车险费率;2)鼓励在内控制度、公司治理、偿付能力、财务指标、数据基础和组织团队等方面符合要求的保险公司,根据自有数据独立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价格竞争机制的合理引入,将引发产险公司对利润率与保费规模的重新权衡,预计在保持承保利润的前提下下调利润率目标以实现保费规模更快增长将成为产险公司的一致选择。而商业车险的业务量有限,结合短期新车销量增速显著放缓,我们判断未来商业车险承保利润将有所下降。

  平安产险和太保产险符合“可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的保险公司”的条件,强者恒强,大型产险公司仍受益。《通知》要求只有“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才能自行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上市公司中,PICC 和太平产险不符合条件。平安和太保产险具有开发差异化车险产品的资格,且在车险数据方面较为完善,具有设计开发差异化产品的能力。但未来产品设计的的方向仍待观察,依赖其规模和网点优势,如果在维持较低综合成本率的前提下能保证保费的快速增长,则公司不具有价格(费率)竞争的动力。同时,平安和太保除降低费率外,亦可通过增加保险责任以提高产品吸引力,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提升。

  需维持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综合成本率提升幅度有限,合理水平为95-96%,2012年平稳过渡。经测算,不考虑投资收益对于偿付能力充足率的影响,假设保费增速20%,如需维持150%的偿付能力充足率水平,则平安产险和太保产险的综合成本率需在95-96%。在目前保监会审慎监管的环境下,大型保险公司不具有恶性竞争的动力,而中小型保险公司由于资本约束而不具有恶性竞争的能力。因此,几乎不存在恶性价格战和承保亏损的可能性,承保利润率下降幅度有限。同时,预计条款、费率的变更审批需要较长时间,真正实现费率市场化需待2013年后,2012年各公司综合成本率不会显著上升。

  《通知》出台的时点和内容市场已有预期,对股价影响偏中性。目前中国产险公司承保利润率已无提升空间,未来下降的可能性较大。市场对《通知》出台已有普遍预期,其对公司的负面影响也已基本在股价中反映,因此对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的股价影响偏中性,仍维持对中国太保的推荐。维持保险行业看好评级,公司排序为太保、新华、平安、国寿。

2013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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