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一次事故保险公司算成两次
一次事故保险公司算成两次
王女士买新车三年,一共只出了一次事故,却被保险公司算成了两次,并因此多花了许多不明不白的保费,这让她非常想不通。
原来王女士在2010年3月出了个小事故,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当年10月29日她获得了人保315元的正常理赔,随后2010年保险到期前, 她转投平安电话车险,当时由于之前有一次事故所以没有享受到无赔款优待。接着2011年保险到期前,王女士在平安续保,结果平安工作人员告诉她,她有一次 事故,还是不能享受到无赔款优待。
宁肯送礼品也不退多收的保费
记者注意到,类似的一次事故被保险公司算做两次的投诉并非个案,这背后的原因究竟是什么呢?
平安总部证实,王女士在2010年的那个理赔案确实连续两年都影响了她享受优惠。
专家指出,保险公司只要提交一份简单的修改申请,中保协就可以很容易地在车险的后台进行数据调整。这只是个普通的工作步骤,然而平安保险接下来 的做法却让王女士无论如何也想不通。车主王女士说,工作人员承认一次理赔当两次计算是不对的,但是他也强调,退多收的保费是不可能的,就给你两份礼品作为 赔偿吧。王女士不同意平安保险的解决方案,坚决要求按正确的方式重新计算保费,平安保险又答应为王女士充100元电话费,由于王女士不要,平安保险最后向 王女士的银行卡里打入了100元钱。
专家点评
根据保险条款的费率,如果消费者连续三年不出险的话,能享受七折的优惠,也就是说消费者后面不出险,就能享受将近有一千元的优惠,由于这个信息 没有修改,那么就难以享受这个一千元的保费优惠,平安保险公司给予的一百元补偿和相关的小礼品远远不足以冲抵带给消费者的损失。
第一年低保费第二年抬高价
在第二次购买了平安电话车险之后,王女士还发现,即便剔除这次事故对保费带来的影响,平安保险公司给她计算的保费也无法理解,因为,第一年当她离开人保转到平安投保时,她的车损险等主要险种平安保险都是按0.86的系数计算的,也就是说优惠了14%左右。而当她第二年在平安保险续保时,她的保险优惠系数却变成了0.95,也就是说只优惠了5%。
专家说,保险公司在第一年通过较高的优惠,把客户从其他保险公司拉过来。但是在第二年,又通过较低的优惠,从客户身上攫取了较多的保险费。也就是说,平安保险第一年用较低的价格从其他保险公司抢到了一名客户,但客户抢到手之后就立即在第二年抬高了保险价格。
通过专家的计算,两年中王女士分别白白购买了新车价7.2%和14.4%的保险金额,这是永远也无法兑现的不存在的车辆价值。
专家点评
针对引起消费者强烈抗议的高保低赔霸王条款,今年3月8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其中第八条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但是王女士连续两年在平安投保车损险时, 都被按照以新车购置价投保,但条款中又单方面约定一旦出了事故,最多只赔王女士车辆的实际价值。
买的是车险变成驾意险
王女士登录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官 网,通过财产险理赔信息查询入口查到了自己的保单在行业协会登记的信息,结果发现自己买的平安电话车险在行业协会备案的信息与她自己手里的保单信息根本就 不一致。其中最关键的保费总额一项,自己手里的保单上写着3158.7元,但在行业协会备案信息中却变成了3073.70元,少了85元。
王女士仔细核对发现,在这份醒目标注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监制,名称为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的单据上,有一行小字写的是驾意险保单信 息。但是在平安保险报送行业协会的备案信息里却没有这一行字。王女士记得她通过平安电话车险的专用电话投保,投保的是平安电话车险,那这个驾意险是怎么回 事呢?
记者查询了保监会批准的平安电话车险条款,发现这个所谓的驾意险确实不在范围之内。这个保险的全称为《平安驾驶人意外伤害保险(A款)》,在保监会报批的类别为意外伤害保险,本身是一种单独的人身保险,和车险没有任何关系。
王女士强调她当时买的是车险,保单的大黑标题也是电话营销专用机动车辆保险单,平安保险开出的发票上写的也是机动车辆保险,这个驾意险根本不是车险的一种,也就从根本上违背了自己买车辆保险的本意。
专家点评
这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保单上的内容是车险条款的重要组成部分,任何保险公司经营车险或者意外险都必须严格遵守已报备的条款。这是最最起码的守法要求,如果保险公司可以随意把已报备的不同险种不同条款擅自组合起来执行,那么报备就毫无意义了。
专家指出,《中国保监会关于建立财产保险承保理赔信息客户自主查询制度的工作方案》中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总公司对查询系统数据后台实行统一管理,统一维护。
这说明,平安保险通过备案信息造假,对上应付监管部门的检查,对下欺诈消费者,这种欺上瞒下,不是平安保险某个业务员或者某个基层机构的行为,而是平安保险的公司行为和对外公示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