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醉驾有关的交强险法律法规和条款
“醉驾伤人,交强险不赔”的行规,有望被司法解释打破
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还有待于调整交强险的经营模式
醉驾出了车祸、伤了人,保险不赔,这是有车一族都知道的“常识”。然而,一部正在制定的司法解释,有望推翻这个已经被人们默认多年的车险“常识”。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第17条明确:驾驶人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同时,保险公司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
这一条款立刻引发了广泛关注,各方声音莫衷一是。
一些保险业内人士表示担忧。一家大型财产保险公司法务部人士认为,征求意见稿扩大了交强险的保险责任,将导致赔付成本的增加。“如果最终出台的司法解释就这么写,那守法的驾驶人将与违法驾驶人一起,为违法行为买单。”
许多律师和学者则持肯定态度。“保险公司以醉驾为由拒赔交强险,是不折不扣的"霸王条款"。不能为了惩罚醉驾,而忽略对伤者的保护。”云南昆明的律师张宏雷称。
中国保险法学会副会长、对外经贸大学教授陈欣说:“维护公共利益是保险最基本的原则。我觉得征求意见稿这条写得很好,体现了这个原则。”
那么,醉驾发生交通事故后,交强险到底该不该赔偿受害人的损失?究竟是什么造成了争议?又应当如何解决争议?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相关领域的专家和学者。
认识分歧,导致同案不同判
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保监会批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简称“交强险条款”)第9条规定:无证驾驶、醉驾等情形下发生事故,保险公司仅需垫付伤者的抢救费用,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在醉驾事故发生后,保险公司纷纷援引第9条,拒不赔偿受害人。不过,这个条款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争议,并导致了同案不同判的局面。
2010年7月,云南个旧市民王洪(化名)醉酒驾车撞上过路行人樊某,致其死亡。半年后,个旧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王洪有期徒刑1年零9个月,同时判令为肇事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11万元,王洪赔偿19万多元。
但保险公司不服,认为依照交强险条款不应承担赔偿,于是上诉至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上诉理由,撤销了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保险公司无需赔偿。
同样是醉驾撞上行人,同样是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同样是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2009年4月发生在北京通州永顺北街的另一起醉驾案件却有完全不同的结果。
2011年3月底,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宣判,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伤者董某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共计近10万元。
研究过不少案例的陈欣告诉记者,各地法院对这类案件的认识存在分歧,有的认定保险公司应该赔偿受害者,有的则认为不应该赔偿。“近几年判决赔偿的越来越多,这是个总趋势。司法解释应该尽快把这个问题明确下来,也便于统一裁判尺度。”他说。
相同内容不同规定,导致分歧产生
交强险条款第9条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这是争议的焦点。
交强险条款其实是一种合同中的格式条款,全国通用。前述大型财产保险公司法务部人士称,车主购买交强险,都要签交强险合同。交强险条款作为交强险合同的一部分,对合同双方产生直接约束力。
这位人士还表示,交强险条款第9条的法律依据,是2006年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简称“交强险条例”)。这部条例第22条规定,无证驾驶、醉驾等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该人士认为,既然交强险条例规定醉驾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仅垫付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合同条款中写明不垫付和赔偿其他损失和费用,是合法的。保险业内的坚持,并未得到法院和社会公众的普遍认可。“交强险条例第22条和交强险条款第9条在实务中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浙江省保监局法制处处长陈沁坦言。
北京通州法院法官张若琳分析,交强险条例第22条只是明确了在醉驾等情形下,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予赔偿,但并未规定对人身伤亡也能免责。
张若琳强调,在没有明示的情况下,要从上位法即道路交通安全法去探究交强险的立法目的。事实上,道交法第76条已有明确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意味着,只要发生交通事故,不论驾车的人有无过错,保险公司都应当予以赔偿。
应当既保护受害人,又惩戒醉驾
“道交法的本意是从保护受害人角度出发的,如果醉驾事故的受害人无法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这就违背了立法保护公众利益的初衷。”张若琳说。
在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律系副教授梁鹏看来,交强险条款第9条是以对受害人的人身伤亡不予赔付的手段,来惩戒醉驾者,进而促进交通安全。
“但这种手段是以牺牲受害人的利益为代价的。制度设计完全可以既避免损害受害人的利益,同时又达到惩戒醉驾的目的。”梁鹏表示,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先行赔偿受害人,再向醉驾者追偿,就是很合理的做法。
那么,规定醉驾事故发生后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会不会起到鼓励、纵容酒驾的反效果?梁鹏认为这种担心是不必要的。
“首先醉驾已经入刑,肇事者是会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次,保险公司仅是出于保护受害人的角度先行赔付,后期还可以找醉驾肇事人追偿,肇事者并不是不赔一身轻,天天有人追上门来讨债,估计日子也不好过。因此,相信真正认清醉驾高成本的人,是不会以身犯险的。”梁鹏解释说。
调整经营模式,实现多赢格局
“醉驾伤人赔不赔,表面看是法律问题,背后其实是经济问题。”陈欣说。
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计,2010 年交强险行业经营亏损72.4亿元,运作5年来,累计亏损已达187亿元。赔付水平逐年走高是亏损的重要原因,2010年的赔付比例达到了82.3%。这些数据,从一个侧面解释了为什么保险公司不愿意赔偿醉驾事故的受害人。
按照交强险条款的规定,其费率和赔偿额度都是统一的。其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仅为2000元,远不能弥补一次事故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对交强险不满意,被保险人和受害人也不满意。
专家指出,交强险的经营模式是症结所在。一方面,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交强险要贯彻“不赢不亏”的原则,而另一方面,保险公司又要商业化运作,矛盾由此产生。
陈欣明确建议,我国的交强险应该走商业化模式,将现行交强险与商业车险合二为一,仅规定赔偿的最低限额,上不封顶。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弥补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能增加保险公司的收入,最终形成多赢格局,实现保险的基本功能。“只要能赢利,我想保险公司一定会积极主动地去赔偿醉驾事故中的受害人。”他说。(本报记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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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醉驾有关的交强险法律法规和条款
道交法第76条摘录(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17条摘录(征求意见截止至2012年4月21日)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醉酒、吸毒、滥用麻醉药品或者精神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二)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保险公司自向赔偿权利人赔偿之日起,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偿。追偿权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诉讼时效。
新交强险条款第9条(2008年2月实施) 被保险机动车在本条(一)至(四)之一的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
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
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其他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和赔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
(二)驾驶人醉酒的;
(三)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