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损案件有三种类型

 所属分类:  2013-9-21 21:41:40    加入收藏
最近,社会上对车险所谓“高保低赔”问题存在一些误解。目前我国车险实行的是“足额投保,足额理赔”,或者说是“怎么保,怎么赔”。我们对消费者质疑的原因表示理解,因为,保险是一个非常特殊的制度,需要我们不断传播、普及和交流。这里我就相关问题谈一些个人的看法。 尊重客户权利,投保时有三种方式供选择 目前我国的车险条款中提供了三种投保方式供客户选择,商业保险尊重客户的选择权利,对车损险保险金额,除了大家关注的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外,还有按照实际价值投保以及在新车购置价内协商确定两种模式。 从维护被保险人利益的角度出发,通常是要求被保险人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原因是按照目前的定价体系,如果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投保,在部分损失时,需要进行比例赔付,而99.9%的案件均属于部分损失。所以,这么做是考虑到绝大多数投保人的实际保险需求。 “价格”与“赔付成本”是匹配的 大家关心“高保低赔”问题的背后是关注目前我国车险的保险费确定是否合理。应当讲目前我国的车险费率是合理的,即保费与赔付成本是匹配的。 首先,车辆保险的定价是基于损失的历史数据;其次,这个损失数据是基于一定的赔偿条件的;第三,在这个基础上,通过保费计算规则计算保费。通俗点讲:就是按照约定的赔偿方式,通过历史数据,我们可以得到某一个地区、某一类车、某一档保险金额的保险费,然后根据确定的保险金额确定规则,计算出费率。 从国外车险发展的历史情况看,保费计算规则有三类:(1)采用保险金额的方式,包括采用新车购置价和车辆实际价值的方式。(2)采用车辆类别的方式,如用途、排气量等。(3)采用车型的方式,即某一品牌、某一型号、某一年份的车辆。但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其实质都是要实现保费与风险相对匹配;而这种风险是基于一定赔偿条件的。 目前,我国车险定价的基础和赔偿的标准依据是:部分损失按照“重置价”基础的修复方式赔偿,而全部损失按照实际价值赔偿。从根本上讲保险费与赔偿成本之间存在匹配关系,保费计算方式是实现匹配的手段。 所以,不存在“高保低赔”问题,车险定价的实质是“怎么保,怎么赔”。 “足保”不能理解为“高保” 虽然对于车主来说,按照实际价值投保是比较容易理解的,目前较多选用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额的主要原因是:如果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无论车辆的使用年限,在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都会使用全新的配件进行修复,例如一辆全新的桑塔纳和一辆使用了10年的桑塔纳,同样因为交通事故损坏了大灯,他们都能获得一个全新的大灯,保险公司的赔付成本是一样的。 对于大多数车主而言,都希望车辆维修的质量得到保证,使用新的配件,因此,选用按照新车购置价进行投保的方式,可确保足额赔付。否则,就可能面临比例赔付问题,即在发生保险事故之后,被保险人自身还要承担一部分损失。因此,所谓的“高保”,其实是“足额投保”。 “足保”目的是“足赔” 所谓低赔,主要是质疑在选择了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的前提下,是否能得到足额的赔偿?车损案件有三种类型: 一是部分损失的情况,这种案件2010年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高达99.914%以上。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获得了新配件的赔偿,赔偿是足额的、充分的。否则,按照现在的定价模式,就可能面临比例赔付。 二是全部损失的情况,这种案件在车损险整体赔案中占比非常小,2010年约为0.086%,但对于车主来说,这种情况依然是值得关注的。全损情况下车主获得的赔偿无法达到保险金额而只是达到实际价值,这是符合保险的补偿原则的,并非“高保低赔、就低不就高”。而且,目前的定价是考虑了这个因素的,即定价的数据基础是一致的。 三是在发生部分损失车辆中,有些在整个保险期间内,出险的次数可能不止一次,再加上在保险期间内保额是自动恢复的,累计赔偿金额也可能远超过保险金额。 从这次大家的质疑看,我国车险的保费计算方式需要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从国外的经验看,采用车型定价是一较为成熟的技术;同时,老百姓也比较容易理解和接受。我们将接受大家的意见和建议,推动行业车型定价工作,为大家提供更好的车险服务。

2013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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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装GPS防盗免赔额度下降   中保财险吴志杰表示:各大保险公司会根据具体车型对绝对免赔做出适当调整,部分容易被偷盗的车辆绝对免赔率甚至达到30%.此外,是否加装GPS,也会影响车辆的绝对免赔率。容易被盗车辆如果加装GPS防盗设备后,免赔额度从30%下降到20%....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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