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追尾致第三者伤 不影响下一年交强险保费
疑惑:无责方为何要赔钱
“我很无辜!”张先生告诉记者,“交警开出明确的交通责任认定书,确认是的士的全责。当时是由于的士司机紧急刹车,导致车上乘客撞向车内的铁栏杆受伤,在白云区人民医院治疗后医疗费共计1400多元。保险公司却表示,我的交强险还要对的士车辆上受伤的乘客进行1000元的医疗费用赔偿,我确实很不理解。”
人保财险保险专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其他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应首先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此外,专家指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3条以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8条的相关规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 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其中,交强险无责任的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故本案中小车作为无责方也应首先在交强险内赔偿伤者1000元。
律师:无责方赔偿后可向有责方追偿
有法律人士向记者表示,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张先生向受伤的乘客进行1000元的交强险赔偿,“但是事实上张先生作为无责方,他有权利向的士所在的公司进行1000元的追偿,的士在运营期间所发生的民事赔偿责任应当由运营管理方的公司来承担。”
专家解读
一、“无责赔付”赔偿伤者
业内人士指出,交通事故中一旦出现人身伤害,都适用“无责赔付”原则,即无责方也要对人身伤害受害者予以赔偿。“无责赔付”设定的目的是旨在保护人身损害,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给予充分的保护。
所以交强险法规规定,被保险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 险人按照交强险合同的约定对每次事故在下列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 2000元。
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000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1000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100元。“所以,张先生作为无责方对受伤的乘客进行1000元医疗费用赔付,超出1000元的部分则由的士司机自己或其保险公司赔付。”
为什么不是先用的士的交强险进行赔付呢?人保财险广州市分公司理赔专家向记者解释,交强险中的受害人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
本案中,伤者属于的士的车上人员,故不属于的士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应由小车方的交强险赔付。
二、不影响下一年交强险保费
“交强险的保费确实是跟出险次数挂钩,但是作为无责方出险,无责方下一年保费并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人保车险专家表示,根据《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险期间内仅发生无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即使进行了赔付,下一年续保时交强险费率仍可享受向下浮动优惠。
保险专家表示,在交强险进行人伤和相关财产损失之后,不够的部分再由商业保险进行赔付,包括的士车辆若购买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话也可以进行赔付。
2013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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