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五招可以巧妙地规避“保险陷阱”

 所属分类:  2013-9-23 17:15:01    加入收藏

日前,随着又一起商业车险“无责不赔”案车主胜诉,“无责不赔”这条保险公司多年的霸王条款被宣判了“死刑”,回顾今年昆明车险的多起霸王条款案无牌不赔、新车不赔案以及近期央视曝光的“高保低赔”案,无不让我们感受到机动车保险定价“猫腻”多多,广大消费者无辜被“吸金”。在呼吁保险行业进行诚信建设外,也请专家给你出招,巧妙应对保险“潜规则”。

  没责任保险公司不赔

  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机构只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条“无责不赔”条目在保险合同中司空见惯。

  然而,昆明市民张德坤勇于向这条保险潜规则挑战。

  去年2月5日,张德坤在神州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为自己的斯巴鲁森林人”小型越野客车投保,购买了“神行车保系列产物”的车辆损失险、车损险不计免赔、玻璃单独破损险等基本险和附带加上险。今年1月24日,张德坤和家人驱车去呈贡,路上一辆马自达轿车违规调头,与他的车相撞。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确定地认为书》确定张德坤的车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德坤花了6万余元修车费,之后向保险机构报案并申请理赔。可保险机构称,根据双方签署的保险合同第十五条“保险机动车一方负次要事故责任的,保险人按3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一方无事故责任或无过错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划定,保险机构只赔偿损失的30%,剩下70%由张德坤向事故相对方追偿。

  “我的车买了全险,每年要交6000多元的保费,可出事后,保险机构以‘无责不赔’为由,将‘追偿’义务转嫁给被保险人。”张德坤认为保险机构制定的是霸王条目,为此他将神州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告上法庭。

  经过两审,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按责赔付”格式条款为无效条款。据此,判决保险机构全额赔付张德坤损失60347元。

  和张德坤经历相同,昆明的蔡先生在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盘龙营销部花了4000多元,为自己新购置的本田车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车辆损失险等多项保险。

  2009年7月19日凌晨3点,蔡先生驾车在北京路与环城南路交叉口时和一辆哈飞轿车来了个“亲密接触”,事后交警认定此次事故“哈飞”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蔡先生找到保险公司,对方以“无责不赔”拒绝赔偿。眼看索赔无望,而车辆急需修理,蔡先生不得已把车开到了修理厂,前后花了6万多元。

  为这个“霸王条款”,蔡先生郁闷了一年多,看见云南省首例车主状告保险公司“无责免赔”案件一、二审车主都胜诉,他又充满信心,不久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日前,蔡先生两审胜诉,保险机构赔付蔡先生损失60347元。

购买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拿到保单就生效,但盗抢险为何要拿到正式牌照才生效?新车被盗,保险公司以没上牌照为由拒赔,这个理由充分吗?为这,市民李先生和保险公司“扛上了”。

  去年12月15日,市民李先生为自己的“起亚”牌多用途新车购买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险、盗抢险等。不幸的是,今年1月4日,他将车停在呈贡小王家营某地,等办完事回来,车子不翼而飞。

  事发后,李先生及时报案,并通知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市分公司东站营业部。但保险公司采取回避的态度。他申请赔偿,保险公司却说,车辆还没有办理正式号牌,盗抢险没有生效,拒绝赔偿。

  为什么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等拿到保单就生效,盗抢险却要拿到正式牌照才生效?李先生一怒之下诉诸法律,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盗抢险,赔偿其损失174800元,赔偿律师代理费10000元,并承担此案的诉讼费。

  “根据《保险法》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签订的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该条款无效。”法院据此认为,无号牌不赔的条款无效。今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由保险公司按照车辆的购置价格174800元进行全额赔付。

  同样,因为牌照原因无法得到赔偿的还有市民龚先生。去年3月14日龚先生新买了一辆车,办了临时号牌,还购买了保险。不想在领正式车辆牌照之前,车辆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该车是临时牌照且过期”为由,拒绝理赔。法院审理认为,保险公司虽在保险单尾部就“免责条款”做了提示,但不能举证证实公司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龚先生明确说明了免责条款,所以,保险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据此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龚先生25万元。

  车险行业的诚信亟待建立

  昆明首例“无责不赔”案,首例“不牌不赔”案都是云南震序律师事务所张宏雷律师所代理,据了解,张宏雷律师代理了国内多起保险重大案件,2005年“董宏思重大疾病险案”,2008年“存款变保单案”,2009年“携程航意险假保单案”都是他代理的,通过这些案件的审理,多个全国性、持续多年的保险霸王条款被废止,使全国消费者受益,也促进了中国保险业的诚信建设。

  “保险公司卖保险,卖的是一个保证承诺,消费者买保险,买的也是一个保证承诺。通俗地讲就是当消费者遇到风险时,保险公司会尽最大的努力去兑现当初的承诺。这才是保险公司这种商业行为存在的一个合理性基础。”张宏雷说,保险公司追求商业价值的欲望,不能违背社会的伦理道德,社会的公平正义,更不能违背法律法规的要求。而目前中国保险业的问题超越了损害消费者利益这条红线,相当一部分保险公司甚至在追逐不正当利益的过程中已经伤害了保险行业自身的利益。

  张宏雷说,因代理大量保险案件,他一度被保险业不少人误解为“以保险为敌”,但作为保险法专业律师,他一定会用法律武器来否定和挑战那些极不诚信、唯利是图的保险个案和陷阱条款。面对诉讼或批评,希望保险业不要讳疾忌医,应正视:依法赔偿是保险公司的义务,违法拒赔必须受到惩罚。“保险公司要诚信经营,同时也呼吁保险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加大对拖赔、惜赔的监管力度。”

“无责不赔”、“无牌不赔”,这些都是车险里的霸王条款,最近央视《每周质量报告》还对车险的“高保低赔”的潜规则进行曝光,所谓“高保低赔”,就是指保险公司按照新车的价格收取相应的保险费,但理赔时却按照汽车折旧后的价格赔偿。这一霸王条款让保险公司“前后两头占便宜”,却让车主吃了哑巴亏。

  目前,我国机动车保有量高达1.99亿辆,绝大多数保险公司执行的都是高保低赔的条款。这就意味着,倘若按集装箱运输协会来匡算全国机动车保费的话,那么,一年就要多缴3000亿保费。尽管这个数字有点夸张,但是,消费者被迫接受了这一涉嫌欺诈的霸王条款,的确是不争的事实。

  再说强险浮动费率。如果我们不妨浏览一下其中的一些苛刻规定,比如,酒后驾驶行为的费率上调30%;闯红灯一次,费率上调10%;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和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的,费率上调20%。发生其他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5次以上的,保费也将上调30%。而降低保费的条件,只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上一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降低10%;上两个年度未发生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降低15%;上3个年度未有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的降低20%等。

  一年下来,有违章记录的车辆大概在97%,所以,要想享受优惠的费率,恐怕比登天还难。

  还有,车险中有很多让人难以理解的霸王条款。比如,意外撞伤、撞死亲属,不能获得死亡赔偿,就不太合理。尽管驾车撞死亲人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是在意外情况下并不排除这种可能,撞伤他人可获得保险公司赔偿,撞伤自己亲人却不能获赔,这样的规定于情于理都说不通。

  因此,专业人士建议,保监会有必要对车险费中涉及潜规则以及不合理的规定,进行一次彻底“大扫除”,尤其要对“霸王条款”,凡是与《保险法》和相关法律有明显冲突的,果断叫停,这不仅能保障车主的切身利益,也能让车险赔偿体现公平与正义。

专业人士提醒各位保险消费者,购买商业保险,下面五招可以巧妙地规避“保险陷阱”:

  第一招:买保险之前,先要搞清楚自己为什么要买这份保险,是否有能力购买这份保险。很多人在挑选保险产品时多依赖代理人推荐,其实买保险与买其他商品一样,都要根据自己的实际需求来选,代理人只会推荐你最热门的,不会推荐你最适合的。你要做的,是把你的需求告诉他。

  第二招:了解保险的基本功能。明白了自己的需求之后,还要明白你购买的这份保险是不是能满足你的需求。

  第三招:应该如实告知自身情况。代理人有问到的问题,都要如实告之。这点是很多纠纷的根源。

  第四招:一定要被保险人的亲笔签名,保险不能代签名,是保险常识,但有的分红险在签订合同时,有的保险代理人对签名要求不严格,就容易发生理赔纠纷。

  第五招:弄清保险条款的专用术语。我们不是专业人士,但是可以求助专业人士解释专业术语。

  应该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巧用支招,跟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说“不”。

2013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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