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保险消费纠纷如何解决

 所属分类:  2013-9-23 21:19:37    加入收藏
012年6月22日,申请人将自己的爱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车辆损失险、商业三者险和不计免赔险,保险期间为2012年6月23日至2013年6月22日。保险合同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为: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2012年10月15日,申请人驾驶的车辆在行唐县东外环,与张某驾驶的汽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的事故,经交警处理认定,申请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无责任。经交警处理达成协议,申请人车损自己负责,申请人赔偿张某车损,施救费由申请人负担。后因双方对车损数额有争议,双方经行唐县物价局鉴定车损,申请人以物价鉴定报告数额57259元给付张某,后申请人向保险公司理赔遭到拒绝,在屡次交涉后,申请人的损失一直未得到补偿,因在投保时,申请人与保险公司将争议解决方式约定为: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遂申请人向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申请了仲裁,石家庄仲裁委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一边做立案程序上的工作,又积极的与保险公司进行沟通,在申请人递交材料后第8天,在仲裁委的积极工作下,申请人与保险公司达成了调解,及时的解决了理赔纠纷。

  解析:

  河北省消协投诉部副主任、石家庄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廉莙介绍说,近年来,汽车已经悄然走进寻常百姓家庭,随之而来的车险保险理赔难等问题,给车主留下了“投保容易理赔难”的阴影。导致理赔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去极少数保险公司的因素外,消费者对保险理赔知识的不了解,没有选择好争议解决方式也是相当重要的一个原因。仲裁作为相对维权成本低,方便快捷的方式还尚未为大众所熟知。

  廉莙介绍说,选择并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纠纷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仲裁采取自愿原则,以当事人自愿为前提的,包括自愿决定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自愿决定解决争议的事项、选择仲裁机构等;当事人还有权在仲裁委员会提供的名册中选择其所信赖的人士来处理争议。第二,裁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一裁终局。即裁决一经作出,就发生法律效力,并且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是不可以就同一纠纷再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的,仲裁也没有二审、再审等程序。第三,“不公开审理”对公司而言是一个很好的方式。《仲裁法》第四十条规定:“仲裁不公开进行。”此举可以防止泄露当事人不愿公开的专利、专有技术等。仲裁方式保护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更为重要的是仲裁从庭审到裁决结果的秘密性,使当事人的商业信誉不受影响,也使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容易接受,有利于日后继续生意上的往来。

  由于仲裁具有上述特点,因而也产生了收费较低、结案较快、程序较简单、气氛较宽松、当事人意愿能得到广泛尊重的优点。针对车辆保险理赔难的问题,廉莙提醒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就争议的解决可约定选择仲裁方式进行。

2013年6月6日

另类车险:“搭配”销售巧妙获利
    一些保险公司为了让自己公司获取更大的利益,本来可以单独出售的车险,却有意把某些险种捆绑起来,并稍微对该捆绑保险的价格优惠一些,让客户动心。比如 保险公司把车辆险中的责任险、防盗险和车损险等捆绑起来作为自己公司的车辆基本险来进行销售,这样一来,本来投保人有些捆绑销售中的某个车险险种根本不需 要买,但由于捆绑销售,价格相对便宜一些,投保人很容易在不太知情的情况下,糊里糊涂就买了下来。保险公司的巧妙伎俩让自己赚了钱,投保者却无端地受了 害。...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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