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赔车险夸大产品收益被罚7万

 所属分类:  2013-9-28 11:18:08    加入收藏
重庆商报讯 重庆市内部分保险公司因拒拖赔车险、夸大保单收益欺骗投保人领到了罚单。昨日,重庆保监局连开18张罚单涉及5家保险公司和12个保险营销员,共计罚款105万元。其中,对保险公司罚款78.5万元,对6名责任人警告并罚款27万元。

  车险赔款拖两月被罚10万

  车辆发生事故找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把尾款拖着不支付,公司负责人因此“吃了”罚单。2012年4月26日,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万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万州支公司”)实际负责人陈某与被保险人就渝FD62XX轿车在2011年11月23日发生的保险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同意在前期赔偿基础上再补充赔偿11000元。万州支公司于2012年5月4日支付6980元,余下的4020元经被保险人多次催要,至2012年7月4日仍未支付。

  重庆保监局调查认为,依据《保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万州支公司应于达成协议后10日内支付补充赔款11000元,而万州支公司在10日内支付了6980元,余下的赔款在长达两个月内未支付,构成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保险金义务,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五)项规定。陈某作为万州支公司实际负责人,且直接实施违法行为,是直接责任人。重庆保监局决定依法对陈某予以警告并罚款10万元。

  夸大产品收益被罚7万

  “买保险每年可返还投资金额的1%”;“每年活动收益按最低6%返还,比银行利息高”……实际上,这类都是销售误导欺骗投保人的说法。

  重庆保监局称,2011年7月,我市一家大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原财富管理部业务员郑某向投保人艾某销售一款人生年金保险时,有夸大保险责任和保险产品收益的行为。一是宣传每年返还实际投资金额的1%,而保险条款规定为“公司每年按首次交纳的基本责任的保险费的1%给付关爱年金”;二是宣传每年活动收益按最低的6%返还,而条款规定分红是不确定的;三是宣传终止合同时按总投资金额的4%返还,条款中并无此项责任。

  重庆保监局认为,上述行为属于欺骗投保人的行为,违反《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项规定。鉴于该公司有及时为投保人全额退保等情节,决定对该公司罚款7万元。

  单笔最大罚单42.5万

  别以为出售保险后对后期的回访工作马虎了事,就能蒙混过关。重庆保监局称,我市一大型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2012年销售的010021639622XXX号保单,在电话回访不成功的情况下,未采取信函或者会见等有效的方式进行回访。为了完成回访任务,公司员工张某竟授意他人代替投保人,在客户回访函上签名后交回公司。

  重庆保监局调查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予以警告并罚款3000元。

  除了保险营销员受到处罚外,保险公司也没能逃脱干系。对回访不符合规定的行为,重庆保监局决定对这家人寿保险公司警告并罚款5000元。同时,重庆保监局称,该人寿保险公司还存在编制虚假投保资料、未按规定使用经备案的保险条款、虚假列支佣金及招待费的违规行为。因此,合计对这家人寿保险公司重庆分公司警告并罚款42.5万元。商报记者注意到,这也是本轮开出的罚单中单笔罚款金额最大的一笔。

2013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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