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总局今年整治车险“霸王条款”

 所属分类:  2013-9-29 20:45:14    加入收藏
昆明报道一辆普通小车,撞上一辆百万豪车,小车司机负全责,面临巨额赔偿。然而,小车司机只购买了交强险,财产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2000元。——这当然悲剧。

  豪车司机希望让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出钱赔偿维修,但保险公司说,无责不赔。——这依然悲催。

  云南昆明奔驰车主刘世强就遇到了这样的事。事发一个多月后,经反复协商,4月9日,他终于拿到了保险公司支付的11万多元修车款。

  在此期间,中国保监会发布通知,事实上叫停了“无责不赔”这一车险理赔的霸王条款,此举被媒体解读为“保监会向全体车主发红包”。

  不过,也有律师表示担心:“羊毛出在羊身上,保险公司担责,最终却是全体车主买单。”

  连续5次叫板“无责不赔”,完胜

  4月9日,昆明车主刘世强终于拿到了自家奔驰车承保公司支付的11万多元修车款。

  他拿到这笔钱并不容易。

  事情发生在2月24日上午9时22分。刘世强驾驶奔驰车正常行驶,被一辆桑塔纳撞上。交警认定,桑塔纳驾驶员吴林负全部责任。

  桑塔纳只购买了交强险,其他险种如第三者责任险、车损险都未购买。

  双方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交警将车辆拖到停车场。

  4天后,交警通知刘世强取车。刘世强将车辆送到4S店拆车验损:维修等各项费用合计11.5164万元。

  刘世强致电桑塔纳承保公司,请他们过来商谈理赔问题。承保公司来人了,他们按照交强险的规定,向刘世强赔付了2000元。——这是交强险中财产损失赔偿的最高金额。

  这意味着,要追回自己的损失,刘世强还得找吴林索赔11.3164万元。但是,此时吴林留下的手机根本无法打通。

  4S店工作人员提醒刘世强,可以找自家车辆的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再由保险公司找吴林索赔。

  刘世强出示的保单显示,他的奔驰除购买了交强险之外,还购买了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等若干险种,共花费9117.56元。

  3月2日,刘世强给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打电话。“当听说交警认定我这一方无责时,我的承保人说了一句,‘我们就不来了’。他们的理由是‘无责不赔’。”

  等了大半个月,刘世强怒了,找到当地律师张宏雷,决心和自己车辆的保险公司打场官司。

  张宏雷向保险公司发出理赔要求。他认为自己稳操胜券。在此之前的两年,张宏雷已连续4次叫板“无责不赔”,完胜。

  在张宏雷接受刘世强一案的前些天,3月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明确规定:无责方保险公司不得以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对机动车损害进行赔偿。

  保监会的这个通知,直接叫停了所谓“无责不赔”的车险理赔“霸王条款”。

  3月20日,张宏雷向云南保监局举报奔驰车保险公司继续“无责不赔”。数天后,双方和解,保险公司向刘世强作出全额赔偿。

  车险“霸王条款”为何屡有胜诉

  所谓“无责不赔”,呈现在保险合同中具体条款大致为:当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时,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保险车辆一方无事故责任,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这种根据“过错责任原则”理赔的方式,常常导致无责方索赔无门。

  比如去年,昆明市民李兴民的一辆欧蓝德被追尾,修理费高达9万元。他同样遭遇了刘世强式的困境:保险公司根据“无责不赔”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的理由很“充分”:保险合同中“无责不赔”条款赫然在目。

  张宏雷认为,这一条款的制定本身就不符合《保险法》规定。

  “无论是新中国第一部《保险法》,还是后来两次修改的《保险法》,都有关于‘代位求偿’的规定。”张宏雷说,“无责不赔”条款违背《保险法》这一上位法。

  “保险公司当然希望获得权利的同时,尽量免除义务。”云南律师邓焕新说,“商业车险合同基本上都是保险公司单方面制定的,被保险人并未参与协商。”

  保险合同条款众多,内容复杂,带有很强的专业性,一般的被保险人未必看得懂。就算是被保险人能看懂,不愿签,但是,这些“霸王条款”是业内的“明规则”,你不签又能怎么办?

  张宏雷决定和李兴民的保险公司交涉。

  《保险法》和车险合同摆在一起,保险公司说辞是:保险合同已经写了“无责不赔”,白纸黑字,具有法律效力。

  “他们是想根据《合同法》来赢得官司。”张宏雷说,“但是,白纸黑字的‘霸王条款’具有法律效力吗?”

  其实,在国内之前的不少法院判例中,保险公司的“无责不赔”的“霸王条款”屡有胜诉。

  “由于各保险公司总部是法人,各省保险公司仅仅是授权法人,因此,保险条款的制定权都在保险公司总部,他们制定的条款必须报备保监会同意,才能让各省保险公司执行。”湖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副秘书长阳继泽说。他认为,这就是过去各地法院在案件审理时,判定保险公司“无责不赔”胜诉的原因。

  李兴民的车辆保险公司最终决定和李兴民“私下和解”:钱可以赔,但是不出具法庭调解书。

  张宏雷不同意:如果不出具调解书,那么,这起官司对以后类似案件没有借鉴意义。

  法院最终出具了调解书,张宏雷赢了,“是法律对霸王条款的一次胜利。”

  [资料]代位求偿,是指发生事故,一方无责,一方全责,在全责方不履行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无责方可以先要求无责方承保的保险公司先赔偿,保险公司向无责方支付赔款后,就取代无责方向全责方追偿。

  废止“无责不赔”后,保费会上涨吗

  由于在车险“反霸王条款”案件中诉讼经验丰富,去年12月8日,张宏雷应邀参加中国保监会组织的消费者座谈会,主题就是消除保险行业“霸王条款”。

  这次座谈会上,张宏雷遇到了在代理保险消费者维权方面经验丰富的律师李滨。两位律师一口气提出制止保险行业十个不合理条款的愿望。

  不过,两人对“无责不赔”问题产生了争议。

  李滨认为,“无责要赔”意味着保险公司要替车主多承担一项风险责任,必将导致全体车辆保险消费者支付相应保费,“羊毛出在羊身上,保险公司担责,最终却是全体消费者买单。”

  无法否认的是,需要保险公司“代位求偿”的事故赔偿,被追偿的对象大多是“老赖”。

  阳继泽说,这一追偿过程,肯定会增加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更让保险公司无法乐观的是,在当前的信用环境下,大部分赔偿是难以追回来的,最终只能是保险公司自己承担。这笔钱会不会转嫁到所有消费者头上,目前还是未知数。

  同样的担忧,也体现在云南保监局去年召开的一次监管会议上,有保险公司负责人提出:“无责不赔”其实是为消费者负责。

  他的理由是:可节省投保人下一年度的保费。——当前国内保险业的通用做法是:上一年度理赔次数、金额越多,下一年度保费会相应增加。这被称为“出险索赔后次年惩罚涨价制”。

  车主欧阳婀琳认为,在废除“无责不赔”的同时,保险行业协会应该对理赔记录进行调整,保费除了与理赔次数挂钩外,还应考虑出险金额、违章情节等其他因素,至少,无责赔付记录不应计入理赔次数,否则,删除“无责不赔”只会“叫好不叫座”。

  “保费上涨,理赔照样难,车主会不会因此让车险‘裸奔’,给社会带来更多问题,这是我最担心的。”李滨说。

  张宏雷并不担心保费上涨,他认为“不能因噎废食”。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将指导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及保险公司完善车损险“代位追偿”标准和流程等,方便事故双方理赔。

  “代位求偿”在国外的保险公司应用广泛,它把原来需要两个车主解决的问题,交由两家保险公司自行解决。

  去年,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选择厦门、辽宁、北京等地作为“代位求偿”首批试点地区。

  统计显示,截至2011年末,北京地区车损险“代位求偿”制度试行5个月以来,行业已受理申请75件,涉及预估赔偿金额约168万元。

  不过,至今湖南的一些保险公司并未更新格式合同,“无责免赔”条款仍然在列。——这一条款大多选择较小字号印刷。

  阳继泽表示,虽然旧版合同仍有“无责免赔”条款,但湖南目前已在开展“无责要赔”工作。

  [律师说法]

  保险业“10项问题条款”

  云南律师张宏雷介绍,近年来保险业存在10项问题条款。

  车险类:无责免赔;高保低赔;盗抢险须正式上牌生效“无牌不赔”;交强险拒赔无牌、醉驾受害人;荒谬的出险索赔后次年惩罚涨价制;电话车险的法律责任。

  寿险类:存款变保单;带病投保的不可抗辩条款;虚假签名的不诚信;中国意外伤害险只有七级伤残等级。

  [相关链接]

  醉驾撞死路人 “交强险”赔不赔

  2010年7月2日凌晨,云南个旧市司机何涛醉驾撞人,致路人樊桂萍死亡。

  何涛驾驶的车辆,曾在中国平安(601318,股吧)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红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樊桂萍的家属发起刑事附带民事责任诉讼。家属认为,保险公司应负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平安保险认为,“肇事者何涛系醉酒驾驶车辆,按强制保险条款规定,本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个旧市法院认为,“由于法律没有规定驾驶人酒后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义务,保险条款规定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具法律效力,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平安保险应在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平安保险赔偿樊桂萍家属死亡赔偿金11万元。

  平安保险提起上诉。这次,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个旧市人民法院关于“平安保险向樊桂萍家属赔偿11万元”的判决项。

  此案引发争议。张宏雷称,各保险公司通行的保险合同中,有“醉酒驾车肇事,交强险一律不赔”条款,“这一条款是对其上位法《交强险条例》的刻意篡改和扭曲。”

  张宏雷认为,《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保险公司对醉驾车祸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不担责,只“垫付抢救费用”,但在保险合同条款中,这成了“醉驾一律不赔”。

  3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其中拟在第17条规定,对于醉驾导致人身损害的,应当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上述司法解释并没有改写《交强险条例》第22条的内容,它的意义在于:跟保险公司打官司时你有了法律依据。”张宏雷说。

  [新闻链接]

  工商总局今年整治“霸王条款”

  目前,国家工商总局在全国范围内整治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专项行动正在进行中。工商总局副局长甘霖此前表示,专项行动将持续今年一年。

  工商总局决定,这次专项整治,主要针对供水、供电、供暖、供气、通讯、网络、金融、房地产、装饰装修、物业管理、汽车销售及维修、旅游、运输、餐饮、美容美发、健身等消费者反映问题比较集中的行业中的合同格式条款,重点查处经营者利用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违法行为。 

2013年2月17日

遇到积水涉水行车很有讲究
    遇到积水涉水行车很有讲究 雨季涉水行车是人们经常遇到的情况,开车人也不可避免要行经积水路面。车主涉水行车时,要正确操作车辆,不恰当的操作不仅让车辆无法安全通过积水地段,还会造成严重的故障隐患。 汽车行驶途中,遇到积水路面,首先,应该减速或停车观察。只要水位达到保险杠或轮胎的三分之二处,再涉水行驶就有一定的危险了。速度快会增加汽车的实际过水深度,导致雨水从机舱或从底盘进入驾驶室内。应避免与大车逆向迎浪行驶。如通过观测,水位较高,应尽量绕行,勿强行通过。汽车涉水时除了要保持较低的车速外,还要尽可...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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