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7折限制或有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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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9-29 23: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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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车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正式启动,保险公司或可以根据市场环境和经营情况对费率给出折扣。
中国保监会昨天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称,将在保证保费充足的前提下,对商业车险费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并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这意味着,只要满足监管规定,商业车险费率将可“无限”打折。而所谓费率,是保费和保额之间的比率,费率越低,保费越低。
按照目前保监会规定,国内商业车险按照保监会规定的基准费率最多可打7折。
所谓附加费用率,最通俗可理解为手续费占保费的比率。对上述指标设限,显然也有助于个人得到更为优惠的车险费率。
通知的落款为2月23日,于颁布之日起施行。
车险7折限制或有突破
昨日下发的通知,保监会从三个方面初步确立了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一是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二是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应当根据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风险状况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实现费率水平与风险水平相挂钩。三是在保证保费充足的前提下,对费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其中最受关注的当属第三点。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解读称,由此看来,保监会会通过保险行业协会研究车险损失力度情况以及产品情况,由保监会限定一个费率高线,让各个保险公司在基础上来制定费率。
而在此之前,保监会对各家保险公司上报的条款并没有限高限低的规定。2006年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仅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该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据多位车险行业资深人士介绍,其实简单地看,费率低不低最终主要是体现在保费折扣上。像目前,各家公司一般最优惠就是保费打7折。而如果实行对费率“限高不限低”,其实也就是,将来只限制各家公司最高保费,在竞争的情况下,各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把保费降得更低,即打更大的折扣。
上述资深人士称,这会让消费者获得更大的优惠和利益。“本来预计今年晚些时候会有一些动作,但监管的态度明显比预期要早些。”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构成保费重要成分的附加费用,此前并没有明文规定。此番设限,也将有助于降低保费。显见的是,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庹国柱介绍,目前行业的附加费用率在30%左右,但对于一些新开的公司,附加费用率甚至可以达到100%。如果进行了最高35%的限制,意味着这些小公司的保费将大幅下降。
除了费率问题,保监会对于目前车险赔付过程中的诸多热点问题也进行了规范。譬如,针对“高保低赔”,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车险“市场化”势在必行
昨日通知发布后,不少专家都指出,此次车险新规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市场化。
譬如,保监会在明确车险费率定价机制的同时,明确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一般的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行业协会制定的示范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但“同时从鼓励创新的角度出发,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定条款费率,以打破单一模式,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要,但同时采用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
通知规定了保险公司自主开发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条件,包括保险公司必要的偿付能力、产品开发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如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具备专业的研发管理团队和业务信息系统等。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庹国柱称,保监会对于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启动态度,实际上是矛盾而纠结的,一方面很希望放开费率允许公司进行市场化竞争,一方面又很担心引发公司的恶性竞争导致中小公司生存艰难。但随着很多新公司的加入,市场化的退出机制是必须要建立起来的。
中国保监会昨天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下称通知)称,将在保证保费充足的前提下,对商业车险费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并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这意味着,只要满足监管规定,商业车险费率将可“无限”打折。而所谓费率,是保费和保额之间的比率,费率越低,保费越低。
按照目前保监会规定,国内商业车险按照保监会规定的基准费率最多可打7折。
所谓附加费用率,最通俗可理解为手续费占保费的比率。对上述指标设限,显然也有助于个人得到更为优惠的车险费率。
通知的落款为2月23日,于颁布之日起施行。
车险7折限制或有突破
昨日下发的通知,保监会从三个方面初步确立了市场化的定价机制。一是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当收集、统计和分析全行业商业车险经营数据,至少每两年测算一次商业车险行业参考纯损失率,供保险公司参考、使用。二是商业车险费率浮动因子应当根据机动车辆和驾驶人的风险状况等合理设置,明确规范,实现费率水平与风险水平相挂钩。三是在保证保费充足的前提下,对费率采取“限高不限低”的监管思路,规定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其中最受关注的当属第三点。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解读称,由此看来,保监会会通过保险行业协会研究车险损失力度情况以及产品情况,由保监会限定一个费率高线,让各个保险公司在基础上来制定费率。
而在此之前,保监会对各家保险公司上报的条款并没有限高限低的规定。2006年保监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仅规定,自2006年6月1日起,各公司通过无赔款优待、随人因素、随车因素等方式给予投保人的所有优惠总和不得超过车险产品基准费率的30%。该规定一直沿用至今。
据多位车险行业资深人士介绍,其实简单地看,费率低不低最终主要是体现在保费折扣上。像目前,各家公司一般最优惠就是保费打7折。而如果实行对费率“限高不限低”,其实也就是,将来只限制各家公司最高保费,在竞争的情况下,各家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把保费降得更低,即打更大的折扣。
上述资深人士称,这会让消费者获得更大的优惠和利益。“本来预计今年晚些时候会有一些动作,但监管的态度明显比预期要早些。”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构成保费重要成分的附加费用,此前并没有明文规定。此番设限,也将有助于降低保费。显见的是,据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庹国柱介绍,目前行业的附加费用率在30%左右,但对于一些新开的公司,附加费用率甚至可以达到100%。如果进行了最高35%的限制,意味着这些小公司的保费将大幅下降。
除了费率问题,保监会对于目前车险赔付过程中的诸多热点问题也进行了规范。譬如,针对“高保低赔”,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
车险“市场化”势在必行
昨日通知发布后,不少专家都指出,此次车险新规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市场化。
譬如,保监会在明确车险费率定价机制的同时,明确根据分类监管的理念,对不同的保险公司规定差别化的车险产品开发机制。一般的保险公司,可以参考和使用行业协会制定的示范条款,并使用行业参考纯损失率拟订本公司的商业车险费率。但“同时从鼓励创新的角度出发,允许符合条件的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定条款费率,以打破单一模式,满足多样化的市场需要,但同时采用更加严格的监管标准。”
通知规定了保险公司自主开发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的条件,包括保险公司必要的偿付能力、产品开发能力、风险管控能力,如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拥有30万辆以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承保数据、具备专业的研发管理团队和业务信息系统等。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庹国柱称,保监会对于车险费率市场化的启动态度,实际上是矛盾而纠结的,一方面很希望放开费率允许公司进行市场化竞争,一方面又很担心引发公司的恶性竞争导致中小公司生存艰难。但随着很多新公司的加入,市场化的退出机制是必须要建立起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