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违法 车险理赔吗

 所属分类:  2013-10-8 21:51:48    加入收藏
 2011年10月6日10时,王某搭乘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沿某市平安大街在第一车道(超车道)由南向北行驶。王某乘车时没有配戴头盔、侧身横坐在摩托车后座的左侧。赵某驾驶小轿车在其后行驶。当赵某驾驶的小轿车即将赶上黄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时,因其车速较快,王某因害怕,自行向摩托车左侧(脸朝方向)跳下摩托车,致使头部撞到路边护栏受伤。交警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在与黄某驾驶的摩托车同车道行使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赵某驾驶小轿车车速太快,超过安全规定,且未与前方同一车道行驶的黄某驾驶的摩托车保留足够的安全距离,且两车临近时没有采取制动措施导致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全部责任。

   事后,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黄某、赵某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要求承保了赵某的小轿车机动车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注:赵某同时在该家保险公司投保了商业三者车险)。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仅是一种证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3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由此可见,《交通事故认定书》的法律性质仅是一种证据,是公安机关对交通事故的责任人作出罚款、拘留、限制驾驶人员的资格等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据,亦可以作为法院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或判决的依据。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可知,《交通事故认定书》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从证据的类型角度划分,因其是公安机关制作,故应属于公文书证的一种,应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

   二、法院可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划分相关各方的民事责任比例。

   根据上面所述,《交通事故认定书》仅为一种证据,其是否能得到法院的采信,须应由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有关规定对其加以审查判定,而不是不加审查而一概加以采纳。此内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的规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可得到充分肯定。

   朱某醉酒后驾驶属于陈某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在超越沈某驾驶的货车过程中,与对向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朱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沈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某的法定继承人起诉要求朱某、陈某及交强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交强险是国家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强制推行的保险,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车祸受害人能够获得基本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这两条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原则,不论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及过错程度如何,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这充分体现了交强险社会公益属性。虽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醉酒驾驶情形下,保险公司在交抢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且不赔偿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但对受害人抢救费用以外的人身伤亡损失及医疗费用赔偿并未规定保险公司免责,故保险公司应对受害人的损失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以垫付,垫付后可向最终责任人追偿。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朱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且不按规定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应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应由朱某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交强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垫付受害人110000元,超出部分损失由朱某承担。

2013年9月26日

车行代理保险“驻点制” 屡屡遭到相关机构的质疑甚至否定
    在银行、车行等保险(放心保)兼业代理机构派员驻点销售,是保险行业比较普遍的现象,但是这种做法屡屡遭到相关机构的质疑甚至否定。  2010年11月,银监会印发了《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合规经营与风险管理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这个规范性文件从监管银行机关的角度出发,要求银行不得允许保险公司人员派驻银行网点,换一个角度,就是保险公司不得派员到银行驻点销售。  去年,有工商行政机关认定保险公司在车行派员销售保险属于保险公司设立非法机构。此后,有工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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