祸不单行:遭遇车祸理赔路难
祸不单行:遭遇车祸理赔路难
2005年4月23日,是刘继涛受难的日子:他驾驶苏NM8278拖拉机由盱眙驶向铁佛,行至121省道144Km 300m处与骑人力三轮车的受害人张某相撞,造成张某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此次事故经盱眙交警处理认定,刘继涛与张某负同等责任。事故发生后,经盱眙交警调解,刘继涛将支付56000元赔偿金给张某亲属。
买车刚借了一屁股债,哪来的这么多钱赔给张某亲属 惆怅满怀的刘继涛想到了在某公司投的保险,办好相关手续后,他随即赶到某保险公司位于泗洪县城的分理处,找到了刘某要求赔保。
早期投保的手续和签订的合同中存在的问题,这时候显现出来了:由于刘继涛所有的车辆挂靠在某公司,并且以该公司名义在某保险公司投了第三者责任险,刘继涛成了理赔的局外人而无法受益。
对簿公堂:合同有效终获赔偿
在多次寻求解决理赔问题未果的情况下,8月22日,刘继涛一纸诉状将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保险责任,给付原告保险金504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某保险公司辩称:本案是保险合同诉讼,原告非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本案即使赔偿也应当由某公司向被告主张,原告刘继涛与被告某保险公司之间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故原告主体资格不适格,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指出,该保险合同不是投保人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合同。对此被告不退还保费。
法院认为,原告是苏NM8278变型拖拉机的实际所有权人,被告对车辆的实际权属是知情的,在保险单及支付保费的发票中将被保险人、付款人记载为“江苏某公司”,应属被告某保险公司违规操作形成。双方在保险条款中约定了保险汽车在事故中负同等责任的绝对免赔率为10%,超载肇事的增加20%的绝对免赔率,因原告未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超载行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应当减轻被告的保险赔偿责任。而对于特别约定中被保险车辆使用权属“江苏某公司”,发生保险事故时,若非该单位使用,增加20%的绝对免赔率的条款,是在被告违规操作的前提下所形成的,加重了原告的责任,同时限制或排除了原告主要财产权利的行使,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故此,泗洪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保险公司给付原告刘继涛保险金19600元。
最大诚信原则就是诚实、守信,诚信是保险的生命线。从中国保险业经营的现状来看,众多现实让人觉得保险诚信不容乐观,如被保险人不如实告知或骗赔,保险人在经营与理赔方面的不诚信等行为,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中国保险业健康发展。
最大诚信原则作为现代保险法的四大基本原则之一,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在早期的海上保险中,保险产品创新投保时作为保险标的的船舶或者货物经常已在海上或在其他港口,真实情况如何,在当时的条件下,只能依赖于投保人的告知;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告知决定是否承保及估算保险风险、确定保险费率。因此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告知的真实性对保险人来说有重大的影响,诚信原则对保险合同当事人的要求较一般的民事合同要求就更高、更具体,即要遵守最大诚信原则。该原则在《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中首先得到确定,该法第17条规定:“海上保险是建立在最大诚信原则基础上的契约,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契约无效。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每个合同的订立,履行都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险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与信用有更高的要求.保险合同是约定保险人对未来可能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损失补偿或保险金给付的合同.因此,它一方面要求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保险人的询问及有关标的的情况如实告知保险人,在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并履行对保险标的的过去情况,未来的事项与保险人约定的保证;另一方面,它要求保险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即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在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