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车险歁诈案件可分为哪两种情况?

 所属分类:  2013-10-9 14:39:26    加入收藏
对保险欺诈国际上一般也称保险犯罪。严格意义上说,保险欺诈较保险犯罪含义更广。保险当事人双方都可能构成保险欺诈。凡保险关系投保人一方不遵守诚信原则,故意隐瞒有关保险标的的真实情况,诱使保险人承保,或者利用保险合同内容,故意制造或捏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公司损害,以谋取保险赔付金的,均属投保方欺诈。凡保险人在缺乏必要偿付能力或未经批准擅自经营业务,并利用拟订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机会,或夸大保险责任范围诱导、欺骗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均属保险人欺诈。保险欺诈一经实施,必然造成危害结果,有必要严加防范。

  在当今车险市场中,车险欺诈的大量存在已是不争的事实,最近保险监管部门也在行业内开展严打“三假”活动。各保险公司为了打击骗赔,设计了严密的理赔环节管控,虽然有一定效果,但骗赔现象却有屡禁不止之势,给社会留下了“理赔难”的不良印象。

  常见的车险歁诈案件可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车主不知情的情况下,一些不法修理厂或代理人,故意扩大或编造事故损失,从保险公司骗取保险赔款,这种情况最多见;另一种情况是在被保险人知情的情况下,为了修理厂承诺的一些小恩小惠,伙同修理厂故意编造或扩大保险事故骗取赔款。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既面对保险公司减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速度和服务水平的呼声,又面临车险欺诈,经营亏损的居面。

  如何破解车险欺诈呢?首先应从车险欺诈的根源分析,不论何种欺诈方式,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为了不当得利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最重要的是,欺诈的代价很小。此外,目前个人信用体系和相关法律环境也不够完善,许多人存在一定的投机心理和侥幸心理,所以笔者认为,只有增加欺诈成本,使骗保者承担一定法律或经济惩罚,这样才能从根本上减少保险欺诈的存在。

  第一,加大对参与保险欺诈者的处罚力度。光靠保险公司内部的力量是不够的,保险业应加强与公安部门的配合力度,依靠公安部门的威慑力量和专业手段来识破骗赔,并按有关法律严惩骗赔者。

  第二,尽快实行商业险费率浮动,浮动幅度要与历史出险频次和赔付金额相挂钩,对于不出或很少出险的客户享受非常优惠的费率,对于经常出险或赔付高的客户,要承担高额的保费。这样车主就会非常关心自己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记录,不可能为了一点小利益去默许保险欺诈,同时代理人也不敢轻易背过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续保时车主就会发现上一年度索赔记录。

  随着我国保险业持续迅速发展,保险欺诈案件也呈现上升趋势。根据调查,广东省东莞、珠海、江门三市83家地市级保险机构中,40%的机构认为自2000年以来保险欺诈现象逐年上升,有越来越严重的趋势。保险欺诈,不仅危害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2013年3月24日

私人用车价值损失特约条款分析
     只有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基础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内的私人生活用车及行政用车方可特约本条款。当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责任同时终止。特约了本条款的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部分损失时,保险人对由于车辆损毁引起的车辆贬值按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大于或等于新车购置价的 10% (含 10% )时,按新车购置价的 10% 给予补偿; 2. 当保险车辆的实际修复费用小于新车购置价的 10% 时,按实际修复费用给予补偿。保险人对保险车辆的价值损失进行一次补偿后,本...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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