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异地经营的违规行为的弊端

 所属分类:  2013-10-9 16:47:08    加入收藏
保险理赔难题论文《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41条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异地经营的违规行为不仅仅在车险范畴有愈演愈烈之态,在其他保险品种也有发展趋势,以下弊端已初步显现:

  首先,损害消费者权益。从多起异地保单引发纠纷的案例分析,投保人在事故发生后往往出现主张权利的成本增大的情形,包括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通过诉讼方能得到理赔的比例相对较高。二则由于投保人更难获得外地保险公司的信息,容易购买到假保单,一旦购得假保单,权益无法得以有效保障。

  其次,危及保险人利益。个别投保人钻空子,利用保险人在异地信息不通畅、勘查定损不方便,虚报险情骗保,扩大损失范围,导致保险公司的利益受损。

  第三,扰乱保险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各地消费水平、汽车配件、修理服务价格、道路状况等存在差异,机动车出险概率、维修费用也不一样,因此同类保险各地价格不尽相同。机动车异地承保的现象如沐加以遏制,任其发展,可能会使高风险车辆在异地享受低费率,保险公司承担不必要的高额维修费用,增大保险公司的经营风险,对保险市场的健康发展有很大负面影响。

  一、导致保险理赔困难的原因分析

  1.保险公司角度

  多数保险公司经营指导思想存在问题。当前,保险公司普遍存在重视业务发展,忽视客户服务的倾向。保险公司各级机构为超额完成上级公司下达的任务,会千方百计做大业务规模,抢占市场。对于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由于和机构利益关系不是很大,各级机构对此重视不够,使理赔等客户服务工作流于形式。"保险公司业务前期管理的诸多环节存在问题。理赔作为业务环节的最后一个关口,业务前期埋下的隐患都会在这里暴漏出来。影响理赔的业务前期相关环节的问题包括:

  条款制定中的问题。众多的保险产品满足了客户多样化的需求,对保险业务的蓬勃发展功不可没。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部分保险产品在条款设计上尚存在一定的缺陷,为理赔工作带来一些争议。例如某公司产品的责任免除条款中有“被保险人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犯罪行为”一款,既可以理解为被保险人的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也可以理解为仅指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

  2.客户角度

  从客户角度来看,由于缺乏必要的保险知识,也会让客户感觉理赔困难。

  客户不了解理赔流程,认为发生事故应该马上理赔。尤其是赔案中并存着诸多的道德风险,使得保险公司在处理赔案时不得不小心谨慎,要求被保险人一方提供详尽的单证、材料,客观上造成理赔时间较长。

  3.保险监管角度

  保险监管透明度低。由于保险监管透明度低,对各大保险公司理赔服务监管无实质性标准,难以控制保险理赔服务质量。主要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保险产品审批情况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了解他们准备购买的保险产品是否合法;第二,对保险公司的举报投诉电话不对外公布,社会公众难以比较保险公司服务水平的优劣状况;第三,对保险公司的经营情况和处罚情况不对外公布,经营不善的或违规操作的公司可以继续在市场中生存下去,不知情的公众也依然去购买其产品,无形中损害了业绩优良、守法经营的公司的利益,也侵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第四,没有正规的信息披露渠道,社会公众无法及时、完整地从权威、中立的机构或媒体获得关于公司、产品和市场情况的重要信息,只能听信保险公司和业务人员的一面之词,助长了误导之风。

  4.保险行业协会角度

  一般社会公众对保险认识不多,对保险行业协会来说自然也没有深入的了解,保险行业协会也并未向一般社会公众提供相关的服务;保险市场各个主体都忙于贯彻“做大做强”的指导思想,无暇顾及彼此之间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等,因为没有相应的奖惩机制,保险行业协会对此无能为力,这使得保险监管部门赋予保险行业协会的“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有利于协会自身发展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体系……”等诸多职责无法很好地实现。因此,由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行业自律作用未得到充分发挥,在保险公司理赔服务质量问题上,保险行业协会达成的行业公约或承诺显得苍白无力。

  5.外部环境角度

  由于《保险法》没有对保险人“及时”理赔的时限作具体规定。所以对于保险事故的理赔及时与否,没有公正的衡量标准和监督标准。保险人一方无论怎么拖延时间,也都可以用“没有达成协议”等理由应付保户,而且不受任何法规方面的监督、惩处,这使得极少数保险公司在理赔时的确存在钻法律空子的现象。

  二、解决保险理赔难题的对策

  1.保险公司应采取的措施

  从保险公司的角度讲,要解决理赔难题,就是要以客户为导向,提高理赔质量。理赔工作真正做好的标准是公正理赔,对于不该赔的情况用恰当的方式让客户给与体谅,对于该赔得采用简捷的手续让客户感到服务的周到,做到“主动、迅速、准确、合理”,以“优质的服务,一流的效率” 赢得保户的信任。具体而言,当前为提高理赔服务质量,保险公司要抓好如下几个环节:

  a.树立以客户为导向的经营管理观念。

  b.完善保险经营前期各环节的管理来解决理赔难的问题。

  c.建立科学的理赔机制,提高理赔人员的素质。

  d,健全保险公司内控制度。

  2.客户应注意的问题

  从客户的角度出发,要避免自己在出险索赔时遇到理赔难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a.了解保险理赔流程。

  b.正确地看待保险。

  c.注意投保环节的问题。

  d.客户在理赔环节要注意的事项。

  3.保险监管部门应采取的措施

  转变监管理念。保险监管不仅要结合我国保险业实际,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道路,更要认识到保险最基本的“稳定器”、“助推器”作用,所以保险监管要紧紧围绕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一主题,把工作重心转移到宏观调控、行业规划、政策引导、制定规章、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上来,其中要加强对保险投诉的监管,督促保险公司提升理赔服务质量,促进保险业的跨越式发展。

  4.保险行业协会方面

  加强保险行业协会自身建设。面对保险市场中众多的市场主体,保险行业协会的实力明显单薄,如不加强自身建设,很难保证其职能的发挥。今后要改善人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明确和完善协会职责。此外,还要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推进保险协会信息化、网络化建设等等。通过加强自身建设,让各保险监管部门、社会公众、保险公司等经营机构充分认识到保险行业协会存在的意义。

  5.外部环境的培育

  加强法制建设,加大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力度。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保险法虽然作过一次修改,但并不能满足保险理赔发展的需要。法律工作者应加快对保险理赔相关法律法规的研讨和修订工作,加强对保险业发达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研究,对一些有益的立法精神、立法理念加以借鉴和吸收,准确预测随着保险业快速发展可能遇到的保险理赔法律问题。执法检查和司法监督是防范和化解理赔风险的有力武器。然而执法不严、司法不公导致赔款逐年上升,助长了保险欺诈行为的蔓延,严重损害了保险业的行业形象,恶化了保险理赔难的现状,导致理赔难言论泛滥。因此,应加大司法监督和执法检查力度,以解决理赔难问题。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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