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收到保险公司赔款的账务处理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有关税收规定,就补充养老保险费及补充医疗保险费的会计处理分析如下:
企业会计准则有关规定
职工薪酬会计准则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属职工薪酬范畴。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的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除因解除与职工劳动关系给予补偿外,应当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进行处理。在“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社会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科目中核算。
1.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生产产品、提供劳务中,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根据存货会计准则的规定,计入存货成本,但非正常消耗的直接生产人员和直接提供劳务人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发生时确认为当期损益。
2.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根据固定资产会计准则和无形资产会计准则,如果是企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建造该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企业开发阶段发生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计入无形资产成本。
3.上述两项之外发生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计入当期损益。
如何做好车辆保险账务处理?
一方面,做好车辆保险账务处理主要针对配有汽车的各公司及单位,公司或单位的专用汽车一旦出险,关于保险公司理赔前和理赔后,公司的会计工作人员必须写好会计分录,保管好本次车险的修理费用、保险公司理赔费用发票等等,做好相应的车辆保险账务处理,更好地保障公司或单位的财务管理以及经济效益。其次,公司或单位做好相应的车辆保险账务处理,可以使公司负责人明确所有账单以及公司财务的支出与收入状况,准确对账,有利于减少公司或单位与车险公司的理赔纠纷。
另一方面,各个车险公司的会计工作人员也要做好相应的车辆保险账务处理。近年来各种车险理赔引起的纠纷事件源源不断,车险公司只有做好车辆保险账务处理才能更好地来面对各种纠纷,在客户事后查询是否理赔及理赔金额时,车险公司可以拿出当时的明细账目让客户一目了然,从而减少了不必要的纠纷,也在同时保障公司良好的市场信誉。另外,车险公司做好账务处理也能明确对所有客户的理赔金额,进而明确公司的所有财务支出,保障车险公司的平稳发展。
企业收到保险公司赔款的账务处理
1、资产损失时:
借: 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待处理固定资产损失)
贷:库存商品(固定资产)
应交税费——增值税(进项) (针对购入时有进项税的)
2、保险赔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上述分录较实用,也可以过度一步,按照理赔方案。
借:其他应收款——保险理赔款
贷:待处理流动资产损失
收到赔款时,再贷记其他应收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