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理赔时注意四要素

 所属分类:人保车险   2013-10-9 22:35:42    加入收藏
  一,保险拒赔的九大类情况

  未按期缴纳保险费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第一期保险费之后保险合同开始生效,此后投保人必须按期缴纳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缴纳保险费又无保费自动垫交功能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在效力中止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可以拒赔。

  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合同是一种诚信合同,在订立合同之前,投保人应如实告知有关情况,否则,出险后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如某重大疾病保险的被保险人投保前隐瞒了乙肝病史,一年多后确诊为肝癌,保险公司可作拒赔处理。

  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内如被保险人投保了分红险,因疾病住院申请理赔,但因该险种的保险责任中不含医疗保障,自然得不到赔付。

  保险事故属于责任免除的责任免除条款中已明确列明不赔付的项目,如两年内自杀等。

  所签寿险合同为无效合同保险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订立却不发生法律效力。例如: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是未成年人除外),可视为无效合同,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保险事故发生在免责期合同中会清楚注明保单生效后,保险公司有一段“责任免除”时间叫“免责期”,期间出险免赔。如一般的长期寿险免责期是180天。

  缺少必要的索赔单证、材料被保险人出险后,受益人应及时提供必要的单证、材料,以证实是否属保险责任事故。

  弄虚作假少数投保人谎报保险责任事故,夸大事故损失程度,保险公司查清事实后可拒赔。

  超过了索赔时效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两年有效索赔时间的,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超过五年有效索赔时间的。

  二,“闪赔”对保险公司的好处有哪些?

  首先,“闪赔”促进了保险公司的业务发展。文章中说,享受过“闪赔”服务的客户比没有出险的客户续保率要高两成以上,“闪赔”对阳光产险新渠道保费贡献率同比增长了将近3倍,这两个数据再次雄辩地说明:服务和销售密切相关,提升服务水平就是提升销售力。因为从被保险人的角度来说,只有当他们出险后得到了应有的赔付,买保险的意义才得到真正释放,从而也会对保险更加认可,更愿意继续购买保险。换言之,高效优质的理赔服务,既是保险服务的核心和基础,也是促进业务发展的动力和源泉。

  其次,“闪赔”增强了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近几年,随着人们消费水平、购买能力的日益提高,价格在影响人们购买保险因素中的地位逐步让位于高效、优质的服务,这一点尤其在高端人群中表现突出。为适应这一消费趋势变化,很多保险公司都在快捷、高效理赔服务方面出台了一系列举措,以车险理赔为例,从平安首推的“万元以下一天赔付”,到人保的“两万元一小时”,再到阳光的“免单证闪赔”,短短半年间,车险理赔实效就从按“周”、“天”计算缩短到以“小时”计算,国内车险业正无可争议地进入拼时效的“快赔时代”。在这种竞争形势下,“闪赔”无疑适应了这一竞争变化,提升了保险公司的竞争能力。

  第三,“闪赔”提升了保险公司的品牌形象。阳光产险实施“闪赔”,充分体现了保险公司“想客户之所想,急客户之所急”的思想,切实把客户利益放在首位,无疑会增强客户的满意度、信任度,进而增强对公司的美誉度、忠诚度,提升公司的品牌形象。须知,公司品牌形象的极大提升,在保险业竞争同质化严重的今天,对保险公司意味着持续、稳定的市场份额增长和发展。

  三,保险理赔时注意四要素

  要素之一,保险责任不清楚。保险单是有效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保险单背面清楚地印着哪些灾害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哪些是除外责任。假如遭受的灾害事故属于保险责任,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不属于的则不能赔偿。比如,一位客户为私家房屋投保了家财保险,由于在装修中违背了城市房屋建筑的管理规定,房管部门依法要求其将已拆改的房屋结构复原。他认为,既然上了保险就能索赔,所以到保险公司报案并要求赔偿。保险公司理赔人员得知具体情况后,耐心地把保险责任一项项地再次讲清楚,他才明白个人装修破坏房屋的行为不属于保险责任,个人酿的苦酒只有自己喝了。

  要素之二,投保险种不了解。以机动车保险为例,除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包括交强险和商业三责险)和全车盗抢险等基本险外,还有不计免赔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上责任险、自燃险、划痕险、发动机进水险等一批附加险种。有的入保车辆只投保了交强险,而没有投保车损险,发生机动车单方事故就不能索赔;再如,家财保险除了有基本责任外,还有特约责任,包括盗抢责任和管道破裂及水渍等责任,投保时可从中选择任意一种。这些附加险种均有各自的保险责任范围,索赔时要确认出险是否符合赔偿范围。

  要素之三,保险约定不掌握。比如,保险期限、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保险金额与实际赔偿额的关系、地址变更后应办何手续、赔偿后找回的物品所有权归属谁等。只有把这些内容真正搞懂弄通,遇到灾害事故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此前发生过这样一件事,一户家庭数年前参加了一年期的家财保险,到期后没有再续保,等于终止了保险合同。后来家里不慎失火,财产损失不小。在万分焦急中,他忽然想起参加过保险,立马到保险公司报案“索赔”,并态度坚决地说:“肯定投保了家财保险,只是保险单已丢失。”保险公司一听迅速组织人员把保险单底档查了个遍,才知道他家在几年前投过保,以后没有续保,此次火灾与保险公司没有任何关系,当然不能赔付。直到此时,这家主人才恍然大悟,只好亡羊补牢,重新投保。

  要素之四,赔偿手续不明白。索赔必须严格遵守程序操作,按照规定履行必要手续,同时要提供相关的单证资料,环环相扣,缺一不可。例如,入保的机动车辆发生事故后,车主应在第一时间向保险公司报案,同时拨打保险专线服务电话说明事故原委,此刻必须反映事故的真实情况,以协助保险公司查勘第一事故现场。有些事故则要在公安交管部门结案后方能办理索赔,还要提供保险单、事故责任认定书、事故调解书、判决书、损失清单和其他相关费用单据,保险公司才能依据规定办理赔偿。与之相反,有的人在发生车险事故后,什么手续都不办,单证也不提供,一门心思到保险公司找熟人、托门路,希望得到最“理想”的赔付,结果白白耗费了时间和精力。保险理赔有一整套科学务实的业务操作流程和层层把关的审核监督机制,每一笔赔款费用的支出都有明确界定。只有依规运作,照章办理,履行义务,合理维权,才能加快赔付进程,切实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013年8月27日

对于汽车保险的保险利益的解读
    我国《保险法》第11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根据这条规定,保险利益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其一,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就可能成为一种赌博,丧失其补偿经济损失、给予经济帮助的功能。其二,有否保险利益,是判断保险合同有效或无效的根本依据,缺乏保险利益要件的保险合同,自然不发生法律效力。   (一)财产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财产及其相关...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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