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车险的分摊原则和代位求偿原则

 所属分类:  2013-10-10 14:47:36    加入收藏
1.分摊原则的含义

  分摊原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派生原则,它仅适用于财产保险业务中的重复保险。其特点是被保险人所能得到的赔偿金,由各保险人采用适当的办法进行损失分摊。

  投保人对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就构成重复保险,其保险金额的总和往往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发生保险事故时,按照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极有可能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提出索赔,但如果由儿个保险人同时赔偿实际保险金额,那么被保险人获得的赔偿金额就会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或者实际损失,也就是说被保险人从保险赔偿中获益。这就违背了保险的初衷,所以规定了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只能由承保保险标的的几个保险人根据不同比例对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进行分摊,以免造成重复赔款,而使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超过实际损失以外的额外收益。

  2.分摊原则的运用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该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各保险人。在机动车辆保险实务中,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的方法一般采川比例责任制和超额赔偿制。

  (1)比例责任制:是指当损失发生时,如果保险合同均属有效,按照各保险合同中承保的保险金额占总保险金额的比例分摊损失,但其赔偿总额不能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机动车辆保险的综合责任险一般采用这种方式分摊。

  (2)超额赔偿制:是指当没有其他保险合同可以理赔或其他保险合同赔偿不足时,.本保险合同予以赔偿。在理赔时,投保人应该先向其他保险人索赔,本保险合同仅对超额部分予以赔偿。例如,当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与社会保险发生重叠时采用此方式分摊。

  代位追偿原则

  1.代位追偿的含义及意义

  代位追偿又称为权利代位,是指在财产保险中,由于第三者的过错致使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了保险金后,保险人取得被保险人作为受害人的地位,行使向致咨人(侵权者)进行民事仅权索赔的权利。保险合同的代位追偿是保险损失补偿原则又一派生原则。财产保险合同是经济补偿合同,具有经济补偿性,保险人只能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换失进行补偿。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霆 L /被保险人)与致害人、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关A根据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因保险标的有关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而产生的民事1.,当发生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依约承担赔偿责任。另一方面,保险人)与致害人之间是一种因侵权行为而产生的一种民事侵权法律关系T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由于第三者原因导致的保险事故发生/既可以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也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向致害人请求予以芡保险人就可通过双重索赔而获利,这就违背了损害补偿原则。因此,在保隆了代位追偿权原则。

  2.代位追偿权原则的运用

  1)代位追偿权产生的条件运用

  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保险脍权的产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保险标的损失必须是由第三者全应由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所谓第三者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以外的人。

  (2)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是保险责毛险因素,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汽车保险「险,保险车辆因碰撞发生保险李故造成损失,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寸偿。如果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则不适用代位追偿。

  (3)代位追偿权的产生必须在保险:之后,保险人才能取代被保险人的地位与第三者产生债务债权关系。

  2)代位追偿权适用的对象

  代位追偿的对象是负民事赔偿责任河以是法人、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经济组织。被保险人本人及其家属成二员的过失行为造成的被保险财产损失,不适用代位迫偿的规定。

  3)代位追偿权的范围

  (1)保险人通过代位迫偿得到第三二,只能以保险人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实际赔偿的保险金额为限,超出部分的检人,保险人无权处理。

  (2)如果被保险人向有责任的第三1全部赔偿,保险人不再胜行任何赔偿义务,也无代位追偿可言。

  (3)如果被保险人向有责任的第三I部分赔偿,则仍然有权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是保险t失与被保险人已获得第三者赔偿的差额。对于此差额部分,保险人具有代位追偿权。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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