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纠纷案件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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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车灯或者倒车镜单独破损的不赔
该条免责条款的制定是为了对付某些修理厂的骗保行为。之前某些修理厂常常用换下来的破损车灯或者倒车镜装到车型相同的其它车上来骗取赔款。另一方面,因为这一免责条款不少车主即使是无心的剐蹭也将得不到赔偿。
2.把负全责的肇事人放跑的不赔
如果车主与其它车辆发生碰撞,且责任在对方,不能因为赶时间嫌麻烦或者其它什么原因放弃向对方要求赔偿的权利。车主一旦放弃了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也就放弃了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权利。
3.水深处强行打火导致发动机损坏的不赔
车辆行驶到水深处,发动机熄火后,驾驶员强行打火所造成发动机的损坏,保险公司不会进行赔偿,因为损失是由于驾驶员操作不当造成的。
4.车辆修理期间造成的损失不赔
如果车辆在送修期间发生了任何碰撞、被盗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会拒赔,因为修理厂有责任妥善保管维修车辆。
5.拖着没保险的车出事故的不赔
如果因为车主开车拖带一辆没有投保第三者责任险的车辆上路,与其它车辆相撞并负全责的,保险公司不会对此作任何赔偿。
6.私自加装的设备不赔
不少车主会在买车后自己加装音响、电台、冰箱、尾翼或者行李架等等,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私自加装设备受到损失的,保险公司也不会对此赔偿。车主需要为自己加装的设备单独投保。
7.被车上物品撞坏的不赔
如果车辆被车厢内或车顶装载的物品撞击而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8.没经过定损直接修理的不赔
如果车辆在外地出险,车主需要先定损再修车,否则保险公司可能以无法确定损失金额而拒绝赔偿。
9.车辆零部件被盗的不赔
如果车辆只是零部件如轮胎、音响设备等被盗走,车主只能自担损失。
许多车主从4S店提车那一刻就给自己的新车上了所谓的“全险”。“全险”,字面意义很容易让人误以为“包赔一切”。事实上,“全险”一说只是保险公司为了吸引客户,发明的一个模糊概念,通常只包括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玻璃险、划痕险、车上人员险及不计免赔等几个险种。
车主们容易忽略的是即便投保了上述主险、附加险,在某些情况下,车主依然得自己买单。
9月12日,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和大连海事法院主办、大连市保险行业协会协办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法律实务研讨会”在大连举行。来自大连海事法院10名法官和中保协、大连保监局、大连保协及全国37家法人机构60余名代表参加了研讨会。
据了解,大连海事法院根据近年来“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司法审判实践”中涉及的保险公估程序存在的问题,从提高公估报告效力、提高公估报告证据被法院采信几率出发,向中国保监会提出相关司法建议。鉴于上述司法建议主要涉及保险公司相关业务流程问题,中保协对此给予积极的回应并结合保监会部署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在进行深入调研和充分准备的基础上,积极协调大连海事法院组织近40家法人机构召开了本次研讨。
促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中保协有关负责人在研讨会上表示,召开本次研讨会,目的是加强保险实务界与司法界的沟通交流,是为更好总结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工作经验,规范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理赔流程,查找和解决保险公司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务健康发展。
中保协有关负责人同时表示,大连海事法院审理了众多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此次研讨,将有助成为保险业将海事法院相关经验转化为推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业务高质量发展的积极动力。
据大连海事法院副院长关正义介绍,2010年至今年8月,该院共受理涉及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160件,其中2010年29件,2011年54件,2012年53件,2013年前8个月24件;现已审结142件。
案件种类统计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89件,占55.63%;保险合同纠纷71件,此类纠纷中保险人作为被告的案件53件,占74.65%。
从结案方式来看,判决结案51件,占36%;撤诉结案51件,调解结案32件,调撤率为58.45%;驳回起诉及其它结案方式8件。
从涉及保险合同的种类来看,涉及货物保险的案件占比近70%;涉及人身保险的案件占比超过20%;涉及船舶保险等其它保险案件占10%左右。
海上保险纠纷案件特点
关正义介绍,近年来海上保险纠纷案件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仍是纠纷主要类型;二是货运险涉案比例大,是海事案件纠纷集中领域;三是调撤率较高,调解、撤诉成为主要结案方式;四是向多被告代位求偿的情况占据一定数量。近3年海上保险纠纷案件占该院受理一审海事海商案件总数的3%左右。虽数量比重不大,但诉讼标的金额较大。
关正义介绍说,在审结的海上保险纠纷案件中,保险公司败诉率一直比较高。一方面反映出中国的海上船舶运输业高速发展,另一方面说明为中国航运业发展提供保障支撑的海上运输保险规范流程在其实践中尚存一定的薄弱环节,保险公司由此承担了一些本不该承担的损失。
有鉴于此,大连海事法院向中国保监会发出司法建议书。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高度重视并最终促成本次研讨会的举办。
为航运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在当天的研讨会上,大连海事法院海事庭和海商庭两名法官,分别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案例”和“海上保险法律与实务相关问题研究”涉及的8个案例,通过“案情简介”“法律分析”及“司法建议”等环节,进行实例剖析,和与会人员进行交流和互动。
人保财险、平安产险、太平洋产险、中华保险和国寿财险等5家产险法人机构代表,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实务中遇到的难点和疑惑,与十位海事审判法官进行了面对面的讨论,例如个别海关商品检验检疫机构与保险公司现场查勘工作协调不畅,承运人出于减损需要对报损保险标的进行加工改变性状,从而造成定损标准无从法律合同依据等。
大连海事法院副院长侯树杰对记者表示,此次研讨为海事保险案件审判工作提供了一些有益的启示,同时也对从更深层面提高审判素养、提高海事保险案件审判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航运经济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是海事审判部门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也是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理论和实务研究的当务之急和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