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无责赔付仅限人身损害
⑴ 保险单正本;
⑵保险公司或委托机构出具的事故现场查勘记录、事故现场照片,管辖派出所或保卫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以及其它能使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确定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证明材料;
⑶ 经事故处理部门签章确认的经济赔偿凭证;
⑷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出院通知书、医疗费报销凭证(须附处方及治疗、用药明细单据、病历)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⑸ 伤者、护理人员、参加事故处理人员的误工证明及收入情况证明(收入超过纳税金额的应提交纳税证明);
⑹ 残者须提供法医伤残鉴定书、亡者须提供死亡证明;
⑺ 被扶养人证明材料、户籍派出所出具的受害者家庭情况证明;
⑻ 交通费报销凭证、住宿费报销凭证;
⑼《机动车辆保险索赔申请书》;
⑽肇事驾驶员《机动车驾驶证》、保险车辆《机动车行驶证》;
⑾ 保险公司需要的其它索赔单证。
问:如果事故中出现人员伤亡,无责赔付也可由全责方保险公司垫付吗?
答:不行。只有事故中仅造成财产损失,没有人员伤亡才适用这一条款。如果有人员伤亡,无责方保险公司根据无责方的索赔,在无责赔付的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000元限额内向受害人赔偿,按全国现行的规定,山无责方保险公司先垫付或无责方先蛰付,再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无责赔付仅限人身损害
既然无责赔付存在如此大的争议,是不是应该取消呢?目前,社会上一致的声音是把财险损失中的“无责赔付”原则取消,改为“有责赔付”,而人身损害中保留该原则。
只要在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伤害,不管这种人身伤害是车与人相撞造成的伤害,还是车与车相撞造成车上人员的人身伤害,都应该适用“无责赔付”原则。因为无论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交强险条例》的立法目的都重在保护人身损害,日本的交强险甚至规定其承保范围只包括人身损害,财产损害不在保障范围之内。为了实现对人的生命和健康的充分保护,交通事故中出现人身损害采取“无责赔付”原则顺应了世界立法的潮流和理念,此办法已为各国所认可。
但是,在车与车相撞的场合,如果只造成碰撞车辆本身的财产损失,采取“有责赔付”似乎也无可厚非。即在这种场合,即使在责任限额内,无责方保险公司对负有全责的另一方也不承担赔付责任,而全责方保险公司应当对无责方承担赔付责任。采取“有责赔付”原则,一方面能够打消社会公众对交强险的困惑,另一方面,可以激励司机遵章守纪,因为如果其不遵章守纪,负全责时自己不能从保险公司拿到一分钱的赔付。此外,现行“无责赔付”制度最多赔偿全责司机400元,“有责赔付”不赔偿这400元,对有车一族来说,这是完全能够承受的。
2012年7月13日
2012年排气量大的车辆车船税提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