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起汽车保险理赔案例的介绍
买二手车没变更交强险 出事保险公司也得赔
王先生买了一辆二手轿车,但没到保险公司变更交强险手续。出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赔付王先生。15日,法院判定,王先生的理赔符合法律规定。
1月11日,泰山区李先生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4月3日,王先生买了李先生的家用轿车,但没到保险公司办理机动车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
6月7日,王先生驾驶该轿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行人受伤。交警部门认定,王先生负全部责任。随后,王先生拿着材料到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说,王先生并没有办理机动车交强险合同变更手续,保险公司不能赔付损失。
王先生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法院支持王先生,要求保险公司理赔的诉讼请求。山东泰山蓝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杜伟认为,被保险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即使不办理变更手续,只要被保险机动车存在,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应承担责任。
杜伟说,交强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转让不属于投保人应当告知的“重要事项”。另外,交强险条例第八条规定,交强险对物不对人,因为交强险是对被保险车辆这个危险物所造成的第三人损失的保险,而非对某个人的保险。
汽车保险理赔案例二:
近日,安徽宣城宣州区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为商业险仍需赔偿,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合计10万余元。
保险公司以逾期未换证为由,对4万余元的商业险拒绝赔偿。近日,安徽宣城宣州区法院审结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认为商业险仍需赔偿,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的交强险及商业险合计10万余元。判决后,保险公司及时履行了赔偿义务。
2011年2月7日,周某驾驶轿车与刘某发生事故,造成刘某受伤。周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该轿车实际所有人为被告庞某。事故发生时,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不计免赔的商业保险50万元。原告刘某要求被告周某、庞某及保险公司连带赔偿其各项损失10万余元。另查,周某的驾驶证系到期后未换证,事故发生后,周某已向公安管理部门申请换发了新的驾驶证。
保险公司答辩称因周某的驾驶证逾期未换证,属于商业保险免赔范围,且国家规定的《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上也明确表示,驾驶证应按照规定审验和换发,故商业险部分不予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驾驶证申请和使用规定》属于管理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必然导致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且在事故发生后,被告周某已向公安管理部门申请换发了新的驾驶证,新的驾驶证的时段包含了出险时间,再者保险条款规定,未按规定审验驾驶证的表述,其含义不明,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此外,保险公司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履行了告知义务。遂作出以上判决。
称加油站失误致起火
被烧伤起诉索赔偿
郭女士称她到加油站给汽车加油时,因加油站员工操作失误导致油汽起火,郭女士左手前臂被烧伤。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郭女士将中国石油(601857,股吧)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起诉到丰台法院索要赔偿。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郭女士起诉称,2011年5月16日中午,她开车到被告在六里桥的加油站加油。按照加油站员工的指挥,郭女士将车停到指定位置,熄火断电后开启邮箱外盖。加油站员工在打开油箱盖接过郭女士的加油卡时,油汽突然起火,将郭女士左手前臂烧伤。后加油站将火灭掉并要求郭女士交了灭火费,郭女士叫来爱人将其送到医院治疗。
郭女士认为,她在严格遵守加油站规定的情况下,加油站有责任保证她的人身安全;加油站员工的操作失误导致郭女士受伤,且郭女士受伤后,加油站员工阻止其对伤口进行降温处理,且没有将其送到医院救治,导致郭女士的伤情加重。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郭女士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石油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修车费、灭火器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37150.13元,残疾赔偿金待鉴定伤残等级后再予计算。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