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附加险的介绍

 所属分类:  2013-10-11 21:45:50    加入收藏
 机动车辆损失险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是主险,但它们的保障并不全面,有许多不保的危险,当这些危险导致车辆受损或第三者责任产生,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车主只好自行承担。比如自燃危险,车载货物掉落的危险等。如果多向保险公司交纳一部分保险费,主险所不保的危险就可以得到保险公司的附加承保,这就是附加险。附加险是相对于主险而言的,顾名思义,是指附加在主险合同下的附加合同:它不可以单独投保,要购买附加险必须先购买主险。一般来说,附加险所交的保险费比较少,但它的存在是以主险存在为前提的,不能脱离主险,主险和附加险形成了一个比较全面的保险保障。

  目前,我国各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附加险都大同小异,根据附加险的保险标的与风险可将其归为以下几类:

  (1)盗抢险:这一附加险种是对因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抢劫或抢夺,给被保险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附加险种。

  (2)车上人员责任险:这一险种是一种因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本车上核定座位上的人员遭受人身伤亡,由保险公司在保单确定的限额内予以赔偿的附加险种。该类附加险种以车上人员,包括驾驶员、乘客作为保险对象,对其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因交通意外事故遭受的,人身伤亡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附加险种。有些保险公司将其称为“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有些保险公司称为“乘座责任险”;另外一些保险公司将其称为“乘客座位责任险、司机座位责任险”,其实质上无较大区别,称谓不同而已。

  (3)玻璃破碎保险:该附加险种是指保险车辆行驶或停放过程中,因受本车所载货物或他人的恶意行为、过失行为而致车身前后挡风玻璃、车门玻璃单独破碎,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损失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玻璃破碎保险是以保险车辆的玻璃作为保险标的的一种附加保险。

  (4)承运货物责任险:该附加险种是指保险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车险条款所列的保险事故,致使本车上装载的货物遭受直接损失,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损失以及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货物损失而支付的合理施救、保护费用。保险人在保单确定的限额内赔付的一种附加险种。

  (5)无过错责任险:该险种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与非机动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或有部分责任,造成行人伤亡或保险车辆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附加险。

  (6)汽车零配件失窃保险:该险种指在正常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汽车零配件被盗,保险人给予赔偿的一种附加险种。该险种的保险标的是汽车零配件。

  (7)杂支费用保险:该险种是指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交通事故,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承担的超过有关条款规定赔偿标的的合理部分,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一种附加险。

  (8)自燃损失险:保险车辆因本车电器、线路、供油系统及货物发生问题产生自身起火燃烧,造成保险车辆损失,保险人依照保险条款规定给予赔偿的一种附加险种。

  (9)停驶损失保险:保险车辆发生车辆损失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造成行驶中断致使利润损失的,保险人按照保险条款规定的赔偿标准予以赔偿,这一险种即为停驶损失险。

  在投保了第三者责任保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 “车上货物责任险”、 “车辆意外事故污染责任险”、“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险”。

  在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出境责任险”、“异地出险住宿费特约条款”。

  在投保盗抢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高尔夫球具盗窃险”、“租车人失踪险”、“免税车辆关税责任保险”。

  在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使用安全带特约条款”。

  在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或第三者责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法律服务特约条款”。

  在投保了基本险的基础上,可投保“不计免赔率特约条款”、“教练车扩展责任险”、“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特约条款”。

  所附加的险种以保单上载明为准。各附加险条款如与主险条款有相抵触之处,按所附加的条款执行,未尽之处,按主险条款执行。

2013年4月15日

汽车保险投保注意莫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第二、莫超额投保或不足额投保。 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 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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