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在高速公路上撞死了误入高速还横穿高速的行人,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所属分类:  2013-10-15 23:03:13    加入收藏
案例回顾            某日夜里,一个七十多的老大爷不知何故,跑到了某高速路上,横穿高速公路时,被王某正常驾驶的小汽车撞上,当场死亡。家人悲伤至极,处理完老大爷的后事之后,他的儿女想知道他们要求王某赔偿,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同时又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行人无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情形下,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因此,可以这样说,行人在高速路上行走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机动车一方是无事故责任的,但是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民事赔偿责任。            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高速路,被车子撞了后,车方还要向行人赔偿金钱,看似不太合理,但是交通法规作出无过错赔偿的规定,实际上体现了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因为相比于钢铁打造的车辆,行人在路上“行驶”的毕竟是血肉之躯,如果他们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不论责任在不在自身,他们付出的代价是可想而知的。            本案中,老大爷横穿高速公路存在重大过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驾驶的客车按正常情况行驶,并无违章行为,因此本次事故中老大爷应负全部责任。但是其家人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67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 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2013年3月16日

华泰第三者责任险部分损失条款
    部分损失   以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车辆,按实际修理及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计算赔偿;保险金额低于新车购置价的车辆,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的比例计算赔偿修理及施救费用。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等于保险金额时,车辆损失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本保险合同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第十六条保险车辆发生第三者责任事故时,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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