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驶在高速公路上撞死了误入高速还横穿高速的行人,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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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5 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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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回顾
某日夜里,一个七十多的老大爷不知何故,跑到了某高速路上,横穿高速公路时,被王某正常驾驶的小汽车撞上,当场死亡。家人悲伤至极,处理完老大爷的后事之后,他的儿女想知道他们要求王某赔偿,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吗?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同时又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行人无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情形下,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因此,可以这样说,行人在高速路上行走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机动车一方是无事故责任的,但是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民事赔偿责任。 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高速路,被车子撞了后,车方还要向行人赔偿金钱,看似不太合理,但是交通法规作出无过错赔偿的规定,实际上体现了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因为相比于钢铁打造的车辆,行人在路上“行驶”的毕竟是血肉之躯,如果他们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不论责任在不在自身,他们付出的代价是可想而知的。 本案中,老大爷横穿高速公路存在重大过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驾驶的客车按正常情况行驶,并无违章行为,因此本次事故中老大爷应负全部责任。但是其家人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67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 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确规定,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同时又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在行人无故意碰撞机动车的情形下,不足的部分,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因此,可以这样说,行人在高速路上行走发生交通事故,行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而机动车一方是无事故责任的,但是需要承担不超过10%的民事赔偿责任。 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横穿高速路,被车子撞了后,车方还要向行人赔偿金钱,看似不太合理,但是交通法规作出无过错赔偿的规定,实际上体现了对公民生命健康权的尊重,因为相比于钢铁打造的车辆,行人在路上“行驶”的毕竟是血肉之躯,如果他们与机动车发生“碰撞”,不论责任在不在自身,他们付出的代价是可想而知的。 本案中,老大爷横穿高速公路存在重大过错,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王某驾驶的客车按正常情况行驶,并无违章行为,因此本次事故中老大爷应负全部责任。但是其家人可以去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67条 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高速公路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不得超过一百二十公里。 第76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 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 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